个税改革一直备受关注,据媒体报道,新个税改革方案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2000元的起征点可能不变,但会缩减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下调部分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从5%到45%的9级累进税率,而国际上多为4到5级税率。据说此次个税改革可能将税率级次缩减到5-6级,虽然级次缩减、级距扩大可使中低收入者复合到最低的一、两级税率之上,也可使中间收入人群不会很快跨入高收入税率中去,但如果个税起征点依然“原地踏步”,那么众多中低收入者、工薪阶层依然难逃个税“雁过拔毛”的尴尬,不免仍存遗憾。
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工薪阶层税收占个税总税负的50%。而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由此可见,我国个税被奚落为“杀贫济富”、“逆调节”就不足为奇了。从报道来看,45%的最高税率的下调将惠及高收入者,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的扣除标准由800元调整到2000元,收入来源多元者也会减轻税负,但一般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的所得来源非常单一,工资几乎是其唯一收入来源,唯有提高个税起征点,方能惠及他们。
对于调高个税起征点,有两种反对声音颇具代表性:一是减少税收带来财政压力,二是调高起征点后缴纳个税者减少不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7%,在财政收入增幅高过CPI增幅、GDP增幅的语境下,调高起征点带来的个税收入减少不过毛毛雨而已。而且,在个人日常生活、衣食住行过程中,税几乎无处不在:去餐馆吃饭,内含营业税和城建税;买包烟,至少内含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买件衣服,包含增值税和城建税……可谓税不离身,“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干吗只盯着个税“死磕”?
当然,为中低收入者“减负”,调高个税起征点仅能算作“前奏”,重点还在于改革税制结构——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我国目前将纳税人所得分成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11个类别,相当于有11种个人所得税,各自独立。而且这种分类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支出费用的扣除,纳税人赡养人口、子女抚养及教育、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等因素均未予考虑。
这样不仅难以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经济水平和真实纳税能力,更造成了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按照目前的税制,扶老携幼者即便家庭负担再重,也须与他收入一样的单身汉同额纳税,这样“一刀切”固然便于税收征管,但明显不够精细化,也有失公平。而据财税学者李炜光指出,在税制比较完善的美国,个人纳税时不仅可以扣除医疗费用等,连搬家费、雇请牧师的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均可扣除,这样做目的是保证税收公平,减轻纳税人负担。
眼下,“工资涨得像眉毛一样慢,物价涨得像头发一样快”,生活成本水涨船高,家庭开支居高不下。在此情况下,旨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个税改革理应秉持公平原则,最大限度地为中低收入者“减负”,即便无法一步到位地建立综合所得税制,至少先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仅调整一下税率,合并几种所得类别,步子就有点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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