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碧汞中毒案公诉 案中涉及罕见新鲜罪名
两人被诉故意杀人(未遂) 中毒后索赔者被控损坏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该罪名审判实践中较为少见
轰动一时的“雪碧汞中毒案”已公诉。记者今日从西城检察院了解到,被起诉的三人包括涉嫌向雪碧中投毒的刘晓静、她的帮手高星原以及喝了雪碧后向可口可乐公司索赔的马赛。
原本是受害者的马赛被指控损坏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刘晓静和高星原被指控故意杀人(未遂)罪。
在此案中北京可口可乐饮料公司受牵连,其公共事务经理李欢称,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很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没有提出索赔的打算,当初为中毒者已垫付的医疗费也不再主张返还。“公司对马赛三人不发表评论。”李欢表示。
案件看点
案中涉及新鲜罪名
在三人涉及的罪名中,损坏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公众较为陌生,那么为什么该罪名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少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主任易胜华表示,损坏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之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少见,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较为慎重。有些消费者在维权时,会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可能损害到商家的声誉或信誉。
这种“维权不当”属于民事范畴,追究消费者的刑事责任显然不合适。如果对损害经营者声誉的行为一概作为犯罪打击,这会影响到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此外,本罪要求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经营者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该罪名成立与否,与受侵权品牌或企业的知名度并无太大关联。
由于声誉的损害是无形的,统计损失存在较大困难,所以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有一定难度。
涉罪者最高可判2年刑
易律师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损坏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如果是单位构成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马赛最高面临两年的刑期。
检方讲述
情人报复 三次投放汞珠
2009年初,环卫工人马赛结识了比自己大7岁的同事刘晓静。虽然知道刘晓静已是有夫之妇,但仍与她发展为情人。不久,由于家人反对,马赛开始疏远刘晓静,并把感情转移到刘晓静的表妹身上。
2009年10月,因爱生恨的刘晓静来到陶然亭附近一家歌厅试图寻找打手教训马赛,偶然与大厦保安高星原结识。经过近三个小时的闲聊,高星原对刘晓静的遭遇十分同情。再加上觉得刘晓静长得很像自己的前女友,便答应帮忙。
曾经学过生物医药的高星原告诉刘晓静,人吃下一定量的水银后会因肾衰竭死去,并告诉她体温计里就有水银。刘晓静许诺事成之后不会亏待高星原。
2009年11月3日,刘晓静在药房买了10支体温计,敲碎后将取出的汞珠放到一个塑料袋中。两次在马赛的食物中投放失败后,11月7日,刘晓静再次约马赛在西单大悦城豆捞坊就餐。
马赛未到餐厅时,刘晓静将为他点的雪碧打开倒进了事先准备好的汞珠。不知情的马赛喝下雪碧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为了索赔 被害人向警方撒谎
马赛在医院听说,如果是雪碧中含汞可得到赔偿,便始终对警方坚称雪碧是自己打开的。其实,马赛清楚雪碧在其赶到之前已被人打开,但他不能确定汞珠是刘晓静投放的,之所以称是自己开启,是想排除人为因素,方便以后索赔。
很快,民警通过调查,确认雪碧的罐装包装没有任何针眼等来自外力的破坏。最终,警方确定罐体内汞为人为投放,并再次将案件的侦破方向转移到马赛及刘晓静身上。
2010年3月初,警方在对二人再次进行询问后,刘晓静终于将事件的真相和盘托出。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此案曾被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对马赛、刘晓静、高星原三人提审时,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马赛表示认罪。
而对于故意杀人(未遂)这个罪名,高星原表示认罪,而刘晓静否认她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但认可指控的行为,她认为只是想报复马赛,并没想杀害马赛。文/记者 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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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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