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盐业公司被指强卖劣质盐致多企业受损 以权干扰审判
凤凰网财经讯 据凤凰网论坛中有人爆料称,湖北盐业公司强制销售不合格盐致使多家企业受损,在企业上诉的时候,盐业公司又利用权力上下疏通关系,使企业败诉,“申冤无门”。
据爆料显示,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湖北省盐业总公司京山分公司购进一批湖北应城(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久大制盐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色食盐,强制供应给加工企业使用,而企业要求购买白色食盐则不予供应。
其中有一家受损企业是由下岗职工创办的京山海兴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兴公司),该公司使用“黄盐”腌制加工雪里蕻酸菜发生了产品变质现象,造成经济损失70万元。
类似遭遇的公司还有很多。资料显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京山县洪泉酱品厂,2008年10月31日起诉;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后败诉,原因是因果关系举证不足。
海兴公司也已经提起诉讼,但公司创办人称,“我想审判结果就是照葫芦画瓢,还是败诉的,原因很简单,法院听被告的,总会想出办法来难住原告,因为原被告的身份、势力不是平等的。”
据悉,“黄盐”是违法使用柠檬黄添加剂所致。据爆料中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盐业公司对于食盐中含有柠檬黄并无异议,判决书中称,食盐分为食用盐和腌制盐,腌制盐中柠檬黄在腌制时加入腌菜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中腌制盐所含柠檬黄含量低于国家标准。
原告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涉案食盐包装上注明产品标准为GB5461-2000,应根据该标准判定产品是否合格。而湖北省盐业总公司京山分公司所提供食盐不符合此标准。
洪泉酱品厂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海兴调味食品公司与洪泉酱品厂又联合了四家受害企业,开始了联名上访。
联名上访书
“他们毫不负责,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压制原告,在湖北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能疏通关系(高级法院、检察院均立案审查但都不了了之),由于被告的说情,误导法院进行误判、错判,他们在湖北可说是一手遮天,认为老百姓不懂法,好欺负。”海兴公司的创始人说。他坚持认为企业的败诉是由于法院受到了盐业公司的干扰。
他称,“事实与现象普遍存在,有理的事情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我们将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直至最高人民法院。”(马德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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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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