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在美国打洋工,在印象里,美国人中很少有人知道“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地方性和全国性消费者协会的诞生地,美国商家信奉:“不要把消费者当傻瓜愚弄,她应是你心目中的妻子,不要蔑视她的才智。”有了这一经营理念,再加上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使得美国商家不敢随便忽悠消费者,而是视消费者为“上帝”,美国消费者心中也没有“3·15”,因为他们每天都能享受“3·15”。
在美国不满意的商品可以自由退货,我在美国的第一次退货是为了一台微波炉。在卖场我感觉这台微波炉价格、样式不错,功能也挺齐全的,于是就毫不犹豫地买下了。过了几个月,我在网上无意中发现一款微波炉价格更便宜,功能比我不久前买的微波炉还要多,我当即后悔不该早早就把微波炉买回家。朋友得知我的想法,他轻描淡写地说:“你去退货呀!”我为难地说:“微波炉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人家会给我退货吗?”朋友笑着说:“没问题,你尽管去退。”我忐忑不安地把微波炉抬回卖场,卖场的服务人员客气地说他们给我添麻烦了,根本没有问我退货的原因就把钱一分不少地退给了我。
在我的退货经历中,还有一次是商家主动要求我去退货的。那次我在一家超市为女儿买了一辆婴儿手推车,没过几天,婴儿手推车的厂家就根据我填写的保修卡找到了我的联系电话,厂家说他们生产的这款手推车座椅部分存在安全方面的瑕疵,请我把货退给他们。我检查了一下手推车座椅,问题不大,于是就没有理会厂家的话。又过了几天,厂家的服务人员特意登门拜访我,他近乎哀求地请我无论如何也要把货退给他们。原来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相当完备,如果这款手推车因为质量问题给我女儿带来了伤害,厂家不但信誉扫地,还要承担天价赔偿,厂家岂敢怠慢消费者。
1923年,美国的一位牛奶经营者斯图·伦纳德对员工宣布了两条原则:第一条,顾客永远是对的;第二条,如果顾客真的错了,参照第一条。正是这两条原则使得他的商店成为今天美国最赚钱的超级市场之一,著名零售商沃尔玛公司也将此作为经营原则。有一次,我在沃尔玛选购商品,由于货架太高,我在挑选货架最上层的玻璃杯时,一不小心把货架上面的一排玻璃制品全碰到了地上,虽然我躲得快,肩膀还是被一个小杯子砸了一下。服务人员听到响声立即跑了过来,她关切地问我受伤没有,我说只不过被杯子砸了一下,不碍事,我问她这些东西怎么赔法。她吃惊地说:“先生,您完全不用赔偿,非常对不起,因为我们没有恰当地摆放商品给您带来了不便,请您多多原谅。”我后来跟在美国的一位同胞说了这事,他不无遗憾地说:“你傻呀!你完全可以去投诉超市服务人员摆放商品考虑不周,那些易碎品怎么能放在货架最上面?就凭你被杯子砸了一下这一条,他们就得赔偿你精神损失费。”
上帝是美国人的神圣主宰,所以很多美国人感谢上帝的恩赐。美国人心中没有“3·15”,他们心中有上帝,美国绝大多数商家把消费者当成“上帝”,不是喊口号,而是落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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