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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渤海漏油事故“瞒报”责任究竟在谁?

2011年07月07日 11:01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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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但随即遭到了为何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才正式通报的质疑。对此,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称,他曾建议康菲公司披露事故信息。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环境诉讼的限制,并长了企业瞒报和不负责任的态度。11家环保组织发公开信,要求中海油、康菲石油尽快向公众公布事故详情,并就环境污染和瞒报事故的行为向公众道歉,此外还对直接责任方康菲石油的瞒报表示“抗议”。(据7月6日《新京报》)

6月4日发生的泄漏,7月5日才正式通报;此前说污染面积只有200平方米,现在变成了840平方公里……很显然,这不仅是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而且是一次严重的瞒报迟报事件。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国家海洋局、民间组织以及专家都把矛头指向了当事企业,这实在是搞错了对象!

中海油及康菲公司确实没有向社会发布任何有关事故的信息,但这算是“瞒报”吗?不算!因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中所称的“瞒报”指的是发生事故的企业未向安监部门报告或少报迟报。《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要求当事企业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从现有信息来看,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报告了事故的发生。(海洋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能都归海洋局监管。)

当然,事故企业也可以发布事故信息。比如,在去年发生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就不断地发布相关信息,但这种信息发布并不是法定的义务(至少在中国是这样),而且当事企业自己发布的信息也不具有权威性。

那么,及时发布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在谁呢?当然在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既然知道了事故的发生,国家海洋局就应该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但国家海洋局并没有这样做,而且一“瞒”就是一个月!

李晓明司长解释说,“这次发生溢油的原因很复杂,监测数据的采集、污染面积的判断、事故原因的分析等,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准确的结论,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信息发布并不需要等到查明原因之后——在中海油及康菲公司报告事故发生之后,国家海洋局就应该立即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面积等信息公之于众。而且在调查事故原因的过程中,也应该不断地通报进展情况。

在这起严重的漏油事故中,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当然负有严重的责任,但它们的责任是事故本身的责任。如果它们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了情况,那就不存在“瞒报”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渤海湾漏油事故中“瞒报”的是国家海洋局,而不是当事企业。国家海洋局把矛头指向康菲公司及中海油,不过是推卸责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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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ft] 标签:漏油事故 康菲石油 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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