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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定价参考行业平均市盈率

2012年04月02日 04:50
来源: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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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发布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拟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挑选五到十名个人投资者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并允许IPO发行存量老股,增加流动性,但老股转让资金解禁有限制。意见稿拟解除网下配售三个月的锁定期。

《意见》规定,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须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意见》明确,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意见》,拟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按照现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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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zg] 标签:意见 新股定价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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