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A股已“伤不起”须严查八菱科技
八菱科技上演真实版跌宕起伏的电视剧大戏,让投资者目不暇接。现实中,有的发行人为了套取发行上市的巨大泡沫收益,不惜包装、造假、欺瞒上市。笔者认为,各方应该从八菱科技的闹剧反思新股发行制度的弊端,用句流行的话——A股市场的信用已经“伤不起”。
首先,应反思目前新股发行的伪市场化行为。
据媒体消息,有些机构研究员到IPO公司调研之时,并不太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多在乎公司接待水准乃至礼品价值几何。由此看来,有些机构当事人可能慷国家之慨或基民之慨、基于蝇头小利为企业新股发行捧场。
按照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超过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数量的50%。对中小盘股来说,散户没有新股定价权,但要承担80%的新股网上发行,这样,操纵中小盘股发行价格的杠杆效益巨大,更易成为利益集团操纵目标。
八菱科技本次网下发行20%,即376万股,有61家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面对曾经发行中止的八菱科技这个“二手货”,有3家给出了最低报价9元,但仍有5个询价对象报价高于17.11元的发行价,其中4家中签获配。由于网下发行量少,区区几家机构报出的最高价就创造出了发行价,而多数机构按自己心理估值水平报出的低价却没有任何意义;假若新股只向网下申购机构发行1股,估计发行价格更会高得离谱。
建议禁止新股发行中馈赠和收受礼品行为。另外,今后新股发行不管是大盘股还是小盘股,向网下机构配售数量都应为50%,因为机构投资者在市场所占份额本来就达半壁江山、甚至更多,况且中小盘股现在也不是什么香饽饽。
其次,应反思目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
发审机构审核的重点到底是什么,这一点必须明确。公司发行上市需要满足什么盈利水平、股份数量、股权分布等条件,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是否符合条件,市场和企业照章比对即可,无需发审机构花太多精力去审。笔者认为,企业发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才是发审机构需要重点把关的内容。
目前发审机构有点过于轻信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发行材料,还没有建立有效机制和渠道,来对这些材料信息的真伪进行足够多的甄别,确保发行人信息真实性的主要责任被推给保荐人等中介机构。
当然,即使发审机构审核,也不可能确保发行人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但它应该朝此努力,如果它在审核时足够审慎、尽了最大努力,它可以免责;如果不主动作为,它甚至没有存在意义。
建议今后发审机构应亡羊补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量对发行人、保荐人的信息予以鉴别,尽量让拟上市企业真实、完整披露信息。
其三,证监会应尽快冻结八菱科技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虽然职工的举报尚需查实,但有可能就是事实;如不尽快冻结公司募资专户,资金可能被使用,如此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损失。这方面早有前车之鉴,2000年,“通海高科”发行后,因财务会计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证监会撤销了对“通海高科”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从而成为首家发行股票而无法上市的公司。证监会当时没有及时冻结账户,彼时法律法规对此也还有一定疑议,当证监会申请法院冻结公司募资账户时,16.88亿元只剩下2.1亿元,资金已用于偿还银行欠款和项目资金等。
“通海高科”尚可通过国企资产腾挪换股,但对含有大量民营股份的八菱科技来说,腾挪换股几乎不可能,现在的法制环境也不允许。面对媒体和职工提供的各种线索,建议证监会先果断申请法院冻结八菱科技募资专户。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明文赋予证监会申请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账户权利,法律已不存在任何障碍。如八菱科技违规属实,应按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募资加上利息尽快返还投资者。
相关专题:还原八菱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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