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阴晴不定徽商银行IPO再冲刺 1.8万股东待解决
《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IPO前公司的股东数须200人以下;发行新股后内职工持股比例不超总股10%
理财周报记者 张慧宇/文
徽商银行IPO的言论都叫了好几年了,这一次终于是大刀阔斧的筹备上市之事。
现在,最有实质性的一步,就是8月3日徽商银行发布的公告。即在本周五即8月19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这次大会的主要目的是,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其它与上市有关的议案。
年均40%的速度增长的徽商银行,让其它城商行望尘莫及。但能否比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先于一步上市,则另当别论。
面对上市门槛,徽商银行必须正视两个问题,一个是监管部门要求股东人数200人的红线,另一个是自身的市场化转变。
一切就为了上市
目前,徽商银行已经正式启动IPO 的相关工作,上市提上日程。市场多年的猜寻也被终结,进而转向了市场讨论。据悉,此次徽商银行计划发行20多亿股。徽商银行内部员工表示,该行正处于静默期。只希望有了阶段性成果后才公布。
理财周报记者致电徽商银行公关部门,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徽商银行正在准备上市的工作,银行要求保持低调,不方便透露,等到有阶段性结果后会发布通知。”
从2005年12月28日挂牌的那天起,徽商银行独特的模式一直受到追捧。市场认为,它是一定会IPO,一切只是时间的问题。在将近五年的时间里,徽商银行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增资扩股、跨区经营和上市。目前它正处于上市的准备阶段,每次重大事件的发生最终都会归于何时上市的问题。
在2011年7月份,徽商银行连续多次就股权登记工作发表通告,为上市前做清障准备。这是它第一次正式提出IPO,时间要追溯到去年10月份。
2010年10月10日,徽商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董事会建议成立上市专门机构,积极启动并推进上市工作。半月后,中金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毛军华与投行部执行总经理文渊来到合肥徽商银行总部,就该行上市准备工作做了专题演讲。
2011年4月16日,徽商银行董事会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徽商银行上市工作方案〉的议案》,要求积极推进上市工作,但在会议决议中表示:“由于上市工作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建议对上市时间要求给予宽限。”
2011年5月10日,该行召开股东大会,对《徽商银行上市工作方案》全票通过。
而如今,徽商银行的股权登记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其实早在2008年,市场上频现徽商银行的股权转让。
2008年1月和2月便出现了该行多次的股权转让。时隔两年,2010年初,徽商银行的股权转让工作又开始有了新的动静,一直持续到今年。铜陵亚星焦化、安徽省中静四海实业、芜湖市建设投资、芜湖市能源开发总公司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多位徽商银行的大股东进行了转让。
而今年7月份,徽商银行发布通告称,为了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满足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监管要求,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将我公司全部股份共计81.7亿股委托安徽省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安交所”)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由其规范管理本公司所登记的股份。股权清理工作由此正式展开。
1.8万股东成障碍
这是任何一家城商行上市都绕不开的问题。城商行股权结构之所以分散,是由于大多数城商行都是由信用社或其它商业银行重组而来,庞大的股东人数使得银行的股权显得分散复杂。徽商银行作为城商行重组的先例,股权结构自然更受关注。
徽商银行是全国首家由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设立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首先将合肥市商业银行翻牌为徽商银行,继而吸纳芜湖、蚌埠、安庆、马鞍山和淮北等共6家城商行和六安、铜陵、淮南、阜阳的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组建,因此其重组被称作是“6+7=1”的模式。
徽商银行2008年增资扩股完成募股50亿股,共募得资金67.5亿元。此次增资完成后,总股本由31.75亿股增至81.75亿股,引入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五个新增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8.07%、6.12%、2.45%、2.45%、2.45%。
而截至2010年末,徽商银行的前三大股东分别是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和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是9.85%、9.81%和8.07%。同时,该行2010年年报显示,2010年末该行股东总数1.8304万户,个人股东1.7899万户,占比达97.8%。
而相关的政策规定则是徽商银行上市需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IPO前公司的股东人数须在200人以下;同时《通知》中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
“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专题:全国城商行组团IPO 昔日不良资产成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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