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深陷专利门:双A评级受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因陷入苏州恒久和星网锐捷“专利门”,广发可能会被扣分,影响其公司评级
北半球炎热的夏季,是南半球寒冷的世界杯赛季。
广发证券近期似乎“被置身”于南半球的冬季,“并不走运”。
这里的运气不佳,主要指其深陷保荐的首发公司“专利门”。最近,广发因此受到双重打击。
广发“专利门”事件发生后,围绕专利又出现了河南醒狮与新大新材专利纠纷、中山松德包装因专利问题搁浅上市等事件。
值得深思的东西很多。本报姑且抛砖引玉,提出两个思考:广发会否因为“专利门”,而影响到其券商分类监管评级;“专利门”事件中,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广发被出具警示函
广发遭遇苏州恒久和星网锐捷“专利门”双重打击。
因参与苏州恒久发行,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刘旭阳、廉彦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相较苏州恒久来说,星网锐捷算是“主动认错”。5月28日,星网锐捷和广发证券联合公告称,经发行人自查,部分专利的法律状态与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内容存在差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汇报。星网锐捷随后还重新询价。
6月25日,证监会网站新闻报道称,对广发证券保荐代表人杨光、付竹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据查,星网锐捷项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经办律师为蒋方斌、王新颖。蒋方斌同时为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可能影响 “双A”评级
由于曝光的创业板公司专利问题不断增多,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随后向各家保荐机构下发监管函,要求对5月1日前上报的在审项目全部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专利、商标、诉讼和仲裁、关联方及招股书等文件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多名保荐业内人士与记者交流,表示广发“专利门”事件受处罚的保代付出的成本“将交由广发自己埋单”,“保代最多就是1年时间不签字而已”。
广发证券投行内部人士直言,作为保荐机构,“在专利问题上还是有责任的。”另有券商保荐代表人分析,公司专利审查一般交由律师去做,“但现在规定保代有兜底条款,没尽职都要找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要审查专利等材料真实性,必须建立在相关公司配合的基础上,还有要考虑到保荐时间效率。“公司的资产完整、专利以及历史沿革等方面的内容,以律师审查为主,因为律师有调查相关资料的便利性。”
该保荐代表人认为,监管层对于保荐机构监管“尺度松紧不一”,有些责任既可无限放大也可无限缩小,保荐代表人什么都不能免责。深圳一家券商保荐人则认为,目前制度对于保代的约束不够,“处罚太轻、干好干坏一个样”,其建议要对由主观错漏造成项目被否的保代资格予以取消。
对保荐机构未尽责问题,一家券商内核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对券商来说,最大的影响其实在公司评级这块。比如广发证券是否会累加扣分,由A级下调到B级?”据查,广发证券2008年曾被评为A类A级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评价办法,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1分。广发证券两起“专利门”事件,会否因此累计扣分并最终影响到分类评级,值得关注。
如何追责中介律师
有保代向记者抱怨,同为服务机构的律师,主要负责公司沿革、专利等材料真实性审核,“这方面如果出了问题,律师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律师也没少拿服务费。”
理财周报记者就上市保荐业务中介机构的运作流程,特意采访了一家创业板公司。据称,该公司的专利文件交由律师负责,后者看了原件并上网络进行了核查。这家公司保荐机构的协办人,也查看了相关材料的原件。在服务费用上,保荐机构拿到400万元,而律师所拿到100万元。
相关法规对此有何定义呢?《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第68条规定,被确认3-12个月不受理相关保代具体负责的推荐情形包括“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根据此条规定,管理层对于广发证券的苏州恒久项目处罚,比星网锐捷项目处罚明显要高。
广发证券两起“专利门”事件中,苏州恒久项目的保代与律师都被暂停证券相关业务12个月,但星网锐捷项目只有广发保代被监管谈话而律师并未受罚。对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这之间存在2-3个月的非议期,可能要等到事件全部处理完毕一起公布。”
广州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人士表示,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及处罚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中包括,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暂行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事务管理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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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江涛
编辑:
l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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