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要打更要罚

2010年12月04日 00:22中国经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证券市场正在迎来一场前所未有的严打内幕交易风暴。

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然而,面对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仅靠高层的“重视”、监管部门的“严打”能解决问题吗?

有关数据显示,对内幕交易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今年一年的数量就超过了过去九年的总和。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五部委联合出击,并将打击内幕交易上升到国务院高度,充分显示出政府打击内幕交易的巨大决心。

然而,政府再强大,其资源也是有限的。目前我国已经有1700多家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显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家上市公司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管。

内幕交易一直是个世界性的难题。美国的监管方式似乎值得借鉴。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特点在于,这两部法律并未赋予监管部门更多更大的权力,而是赋予了投资者两项权利。这两项权利,一是投资人就内幕交易进行民事索赔的权利;二是在索赔诉讼中,当投资人需要相关证据,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把其在调查中时获得的证据出示,以配合投资人的诉讼。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就认为,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使其对蒙受损失的中小散户进行民事赔偿。此举既可以保护中小散户的权利,又能加大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成本,这是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认为,在目前的市场证券环境下,来自民间的监督力量,比公权利效果要好。

与国外的资本市场发展轨迹不同,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在政府行政力量推动下建立发展的。

由于行政力量对资本市场的干预,目前资本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案件往往都与权力腐败案件相关。刘俊海因此认为,通过民事索赔,让投资者参与打击内幕交易,不只是对市场的监督,也是对执法者的监督。

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如影随形,但在中国证券市场20年的发展历史中,投资者的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权却长期被排除在司法机关之外。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全国法院发布一纸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由此,中国股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大门被关闭。

六年后,这扇大门才被重新打开。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索赔被解禁。但在实践中,内幕交易民事索赔仍然被一扇看不见的玻璃门阻挡。从2007年至今,全国范围内仅有三起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在法院立案。

今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黄光裕案进行终审宣判后,对提起其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呼声也愈演愈烈。仅在北京、上海两地,三家律师事务所就有近百名中小投资者,准备提起索赔诉讼,总金额近五亿元。但是,目前黄光裕内幕交易索赔案件仅有一起在北京立案,其他的索赔者仍然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

北京高院的一位法官的说法则表明,并非法院不愿立案,而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内幕交易侵权,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一旦立案,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位法官告诉记者,现在法院在审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

刘俊海认为,在审理内幕交易的民事案件问题上,法院陷入了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怪圈。一方面,由于缺乏基层法院的案例积累,最高法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相关司法解释,而另一方面地方法院由于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又很难进行立案和审理。

“希望法院拿出勇气与智慧,履行法律赋予它的权利和义务,为投资维权者敞开大门。”张远忠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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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浩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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