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自营范围中的柜台交易,不是指新三板的柜台交易。”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意味着,新三板还并不在券商自营范畴。
此次被众多媒体误读源于5月6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中,券商自营的范围出现“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一项。新三板具体规则呼之欲出的背景下,“柜台交易”这一敏感词引发市场诸多猜测。
根据《规定》,券商自营范围被划定为开放式的三大类,即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以及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上述三大类交易品种中,对前两类金融产品市场都有较清晰的界定。但对于第三类提到的“柜台交易”则引来不少猜测。很多券商和分析机构将其解读为券商自营可投资于新三板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不过,根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解释,此柜台非彼柜台。
“《清单》所说的柜台交易和新三板的柜台交易不是同一个概念。”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清单》里的柜台交易是指,不在集中市场交易的,通过金融机构柜台进行申购、赎回、买卖的这类产品。比如开放式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代销的产品,以及将来可能代销的其他金融产品。而新三板所说的柜台交易只是一个习惯沿用下来的说法。”该负责人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