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警紧急叫停“通缉记者”

2010年07月30日 06:13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责令遂昌警方撤销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刑拘决定 并要向其赔礼道歉

新华时评称这些荒唐事件背后 是一些地方部门企图用公权力压制新闻监督

文/记者曾向荣

7月23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此事引起舆论哗然。

昨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撤销对仇子明采取的刑事拘留决定。同一天,因在网上转发仇子明相关报道而被刑事拘留的浙江网民翁安余获得取保候审,昨天傍晚已经从遂昌返回杭州。

昨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此前,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刑拘仇子明不合法定条件

经调查核实,2010年5月初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又发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在有关媒体连续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等4篇文章。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的文章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并直接发出了全国通缉令。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昨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

经济观察报保留追究权利

昨天下午,经济观察报法律顾问项武君发来声明回应:“对丽水市公安局的决定表示赞赏。凯恩集团试图压制舆论监督,诬告本报记者,致使本报声誉受损,记者人身安全遭到威胁。本报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浙江转帖网民获取保候审

卷入该案件的不只仇子明一人。昨日下午,因转发仇子明相关报道而被遂昌警方刑事拘留的浙江网民翁安余获得了取保候审。翁安余系杭州紫晶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遂昌人,7月27日中午,杭州市上城区小营派出所两名警察来到公司,出示了网上追逃人员的证明文件后,将翁安余带走。

翁安余的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涉嫌罪名也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业信誉罪必须要造成严重的后果,但(警方)拿不出严重后果的证据,比如股价狂跌,一蹶不振,消费者大量退货。”翁安余的代理律师吴定坚告诉记者。

昨天傍晚,获得取保候审的翁安余从遂昌返回杭州,不过,案情仍然存在变数。翁安余获得取保候审,并非无罪释放。

在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看来,对翁安余的拘捕也是错误的。“这位总监的转帖行为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范畴。”周泽表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勇律师对记者表示,对舆论监督动用刑法,是一件很荒唐的事。

人身自由频受威胁 记者采访权谁保护

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遭网上通缉事件终于尘埃落定。“天不怕、地不怕”的仇子明笑到了最后。

历史总是在重演,教训从未被吸取。2008年1月4日,《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因一篇批评报道而遭辽宁铁岭市西丰警察进京拘传,最终的结局是:西丰撤销了对朱文娜的刑事诽谤立案,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免职。

一个县委书记的屁股摸不得,一个上市公司更如太岁动不得,令人唏嘘。回想上世纪50年代一桩公案:1957年4月17日,时任农业部部长助理的左叶曾在一个公开场合对记者咆哮,事件被5月7日的《中国青年报》率先不点名批评;5月8日,《文汇报》点名批评,同时配发社论《尊重新闻工作者》;5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杂文《要学会尊重人》,质问左叶。诗人袁水拍写了一首讽刺诗,方成画了一幅漫画,袁鹰写了一篇短杂文……一位老井冈出身的老干部,一样被媒体监督。

更有甚者,部长也不能幸免。1980年10月16日,《中国青年报》在头版头条发表通讯《敢于向特权挑战的人》,批评时任商业部部长的王磊搞特权,在“丰泽园”的高级饭庄大吃大喝。报道刊发当天,王磊就向中纪委作了书面检查……观照今天之境况,不知今夕是何年。

从采访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高门槛、记者采访被“全程陪同”的“软暴力”,到受到威胁、殴打、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再到罗织罪名,构陷无辜,司法迫害,如今“防记者”可谓层层升级,愈演愈烈。其升级的标志是:某些人对记者的打击已不屑于用新闻侵权民事诉讼,而更愿意用刑事诉讼的方式,更加彻底地打击记者。据为众多记者做过代理律师的周泽统计,“问题记者”涉及的罪名达十多个,介绍卖淫罪、诈骗罪、诽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等等,不一而足。

记者的合法采访权,正当的监督权,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那种动辄以刑法条款来惩治记者,侵夺记者合法采访权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此番“网上通缉记者”,不但遂昌要引以为戒,各地政府都要拿它作镜鉴。(练洪洋)

中国记协关注此事

昨日上午,记者致电中国记者协会,办公室人员告诉记者:“这个事已经知道了,正在了解具体详情,然后根据情况再看下一步如何做,记协正在关注此事。” (据《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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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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