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应当给予社会更多的勇气
安东尼·刘易斯 徐爽
在狄更斯的 《马丁·朱述尔维特》(MartinChuzzlewit)中,同名主人公搭乘一艘班轮来到美国。那时的纽约港简直是报童的天下,他们手里扬着五花八门的最新小报——《纽约刺客》、《偷窥者》、《家庭间谍》等大声叫卖。“号外!号外!”……“休厄曝光华尔街黑帮,休厄曝光华盛顿劫匪,休厄独家报道国务卿八岁时就是个无恶不作的撒谎精,极具爆炸性,他当年的保姆亲口爆料!”
英国编辑和记者们背负的新闻从业者的传统形象比起他们的美国同行可要久得多:声名狼藉,放荡无忌。不过,对于这种老式职业形象最为经典的描写还是发生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舞台剧《头版》及其电影版《星期五女孩》。记者们齐齐坐在写稿间里,一边喝着纸杯里的威士忌,一边开始制贩谎言。主人公把逃犯藏进有盖书桌,无情的编辑勒令所有独家报道必须在导语部分出现报纸的名字。他们是一群草莽记者,晓得何时应该远离风险,何时应该抓紧机会,既不自命不凡,也不矫揉造作。
时至20世纪中叶,美国记者们开始流行喝白葡萄酒了。他们念过大学,有些还拿了硕士文凭。当然,他们的野心也随之攀升。大牌记者们希望能住在华盛顿,世界的中心;希望能与国务卿共赴晚宴。这样说似乎有嘲讽之嫌,但不算太过分。过去的记者惯于在外奔波,薪水微薄。但是现在,无论在华盛顿还是在其他地方,“名记”俨然都成了上流社会的一部分,衣着光鲜,派头十足。他们现在自称“新闻从业者”,而非记者。然而,与权力靠得太近,令人忧虑的危险也随之而来。在华盛顿,这一切简直就在眼皮底下。你能够想象一位知名“新闻从业者”在结束了宴会应酬后,还会回去写一篇批评当晚坐在他旁边的内阁成员的时文吗?
伦敦 《泰晤士报》专栏作家伯纳德·莱文(BernardLevin)曾经严肃地谈到媒体所假设的 “责任”(但凡英国人使用“责任”一词时,都是在指对官方机构的责任)。莱文写道,“媒体根本没有义务对官方负责,倘若有一天它们必须承担这种责任时,那只能是自由的灾难……我们应该也必须继续扮演盲流和不法之徒的角色,因为惟其如此,方能保持对我们生活其间的世界的忠诚,探求其他人无法接近的真知,发出其他人发不出的声音。”莱文热爱香槟与歌剧,但这也阻止不了他敢于不断揭露权贵们的贪腐与错漏。
媒体的最高责任是让民众知晓政府的所作所为,这是詹姆斯·麦迪逊在美国建国初期就为媒体定下的基调。麦迪逊说,在一个共和制国家,民众才是最终的主权者,他们需要借助媒体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公众人物们究竟在做些什么,因此,媒体必须能够自由地“彻查公众人物的品行和作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麦迪逊也是一个倡导出版自由的浪漫主义者。他在1799年写道,“当媒体对政府滥权加以监督时,世界应该为理性与人道最终战胜了谬误与压制而感到庆幸。”
今天的美国媒体在面对联邦政府时,需要发挥麦迪逊所预期的那种作用是其本人都难以想象的。在麦迪逊时代,联邦政府无论从规模还是作用上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种状态一直保持到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时期。随着新政措施开始推行,新的政府机构纷纷诞生,白宫开始接管以前由州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事务。现在,联邦政府已成为一个庞大而强势的机构。联邦官员经常秘密行事,成群的发言人随时待命为他们提供辩护。乔治·华盛顿曾尊尊告诫政府应避免陷入外交事务的泥潭中,如今,白宫却被全球政治和军事问题缠得无法脱身。
想要获得政府的机密文件,要求新闻机构掌握大量资源。它要求新闻机构树大根深,坚如磐石,就像《华盛顿邮报》那样成功地应对“水门事件”的调查,或者如《纽约时报》一般连载五角大楼的文件。当然曝光这样的事件同时还需要面对经济和法律威胁的足够勇气。
在五角大楼文件案的附议中,斯图尔特法官认为媒体在国家安全领域扮演了尤为重要的角色。他说,在这一领域,通常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制衡很难实施,国会和法院往往会偏袒总统。因此,“对政府政策和权力惟一有效的限制……也许就依赖于一个开明的公民社会,惟有这样的社会方能产生开放性、批评性的公共意见。基于这样的理由,一个时刻警觉、敏锐且自由的媒体对于实现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的相当重要。没有自由而开放的新闻界,就没有开明的民众。”
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美国媒体在接受越战以后最为严峻的这场考验时无疑是失败的:2001年,纽约和华盛顿的“9·11”恐怖袭击发生后,政府权力在急剧膨胀。
恐怖袭击之后的数月内,布什总统宣称行政机构有权不经审判或律师介入拘留任何被视为“敌方战斗人员”的美国公民。他的司法部长也下令清查数万外国人,对可疑分子实施长达数月的拘禁,并经常施以侮辱和虐待。
与此同时,布什总统和他的助手们也在为对伊宣战积极准备,他们极力劝说美国公众相信萨达姆·侯赛因在伊拉克的统治与“9·11”恐怖袭击有关。他们的宣传活动获得了极大成功。2003年3月,也就是伊拉克战争发动之前,有调查数据显示:45%的美国人相信萨达姆·侯赛因 “以个人身份”介入了“9·11”恐怖袭击,而44%的美国人则认为,发动袭击的劫机犯中有数人是伊拉克人。事实上,这两个想法都很荒谬,并非实情。我们回过头来看,斯图尔特法官所讲的“开明的民众”有多重要。
那一段非常时期里,媒体又呆在哪里呢?最善意的回答只能是:外出就餐。当政府逮捕了两名美国公民,并且未经审判即以“敌方战斗人员”的罪名予以羁押时,报纸上只刊登了简短的报道——丝毫没有意识到宪法的存在。清查外国人也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直至这一措施已经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 反对伊战的游行备受冷落,以至《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事后不得不为他们的疏忽致歉。
水门事件和五角大楼文件案也许标志着所谓“老牌资深媒体”的一种新姿态。二战以后,媒体对联邦官员简直称得上毕恭毕敬。在当时压倒一切的美苏争霸问题上,首席记者与专栏作家们分享着政府的看法,他们大赞官员品行可嘉,智慧过人。然而,这些假设都在越南战争中化为碎片。记者们发回的报道远比官方声明准确得多,高层官员则竭力掩盖这一事实。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哈罗德·埃德加(HaroldEdgar)与贝诺·施密特(BennoSchmidt)教授联合撰文指出,《纽约时报》决定登载五角大楼文件,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新闻界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政治家们认为的敏感信息的边界,并在此界限内最大限度地展开工作”。
“9·11”事件以后,这些充满赞誉的评价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媒体不再是批评者或者质疑者,而几乎成了官方观点的速记员。在刊发布什总统关于“反恐战争”的讲话时,媒体对于他所强调的“非常权力”保持了异常的沉默。司法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JohnAshcroft)在参议院的听证会上说,“有一些人认为我们的措施会让人民失去自由,并且以此恐吓热爱和平的人们,对于诸如此类的幻觉,我只能这样回应:你们的意见只是在助长恐怖分子的气焰,因为他们破坏了我们国家的团结,并企图打击我们的决心。他们正在给美国的敌人提供武器。”面对这样的言论,新闻界连眉头也没皱一下。
为什么媒体在“9·11”事件以后变得如此听话?其中一个理由或许和大多数美国民众一样,编辑们被恐怖袭击所震骇,感到有必要万众一心共同对付外敌。那么,这仿佛就意味着要团结在总统的身后。而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在这种恐慌气氛中批评总统多多少少会显得不够爱国。实际上,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本人就曾说过,争论就是不爱国。
媒体听命于白宫的程度在“9·11”事件发生一个月后显露无疑。当时,五大广播电视网都播出了恐怖组织首脑奥萨姆·本·拉登的一段录像。随后,布什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康多莉扎·赖斯(CondoleezzaRice)在一次电话会议上接通了广播电视网高层主管。她警告后者,今后在播出本·拉登的任何影像节目时,都要删除其 “煽动性讲话”。美国广播电视网络的执行总裁们纷纷表示将来只播出“删节版”。其中一位声称,“我们并不想触她(赖斯)的雷区。”或许,一种更为坦率的说法是,“我们不想看起来不爱国”。
所幸,媒体已经开始及时地从这种恐慌和疲态中恢复过来。布什总统在单边权力问题上一贯放言无忌的作风越来越让人不能视而不见。他的一位司法部律师曾经建议,他可以下令折磨在押的恐怖分子,而且国会并没有权力阻止他这样做。作为这次 “进谏”的后果,许多外籍囚犯被施以酷刑,有些甚至因此丧命。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的虐囚照片震惊了整个国家。
以《纽约时报》决定披露布什总统的一项秘密指令为标志,媒体的恭顺时期结束了。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总统下令对美国人的国际电话实施监听,这一命令是对联邦刑事法律的公然践踏。如同在法律备忘录中宣称总统可以授权虐待囚犯一样,它再次证明总统正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窃听门事件和水门事件带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形成了鲜明对比:法律应该从上到下一体适用。媒体不能也不应该对权力滥用的种种迹象无动于衷,报纸坚持了自己的立场,报道记者也赢得了普利策奖。
我曾经在英格兰生活过数年时间,发现英美两国在对待媒体自由方面的态度大不相同。1981年,一个民权组织代表某在押囚犯提起诉讼,该囚犯称其在英国狱内受到虐待。囚犯的律师哈里亚特·哈曼 (HarrietHar-man)要求调阅监狱管理的相关文件。在要求遭到拒绝后,初审法院的法官下令监狱交出部分文件。哈里亚特在公开庭审时宣读了文件的内容。一家新闻报纸的记者因未能完全记录下来,请求哈里亚特给他一份该文件的复印本;她给了复印本,并因此被判藐视法庭。在该案的上诉审中,丹宁勋爵指出:“在本案已经公开的高度机密文件中不存在公共利益。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本案中的记者对于机密文件的使用严重危害了我们社会的正常秩序。这些人惯于挑起对行政首脑和政府雇员的不公正的攻击,而后者只不过是在尽最大努力对付一名邪恶的罪犯。”
我们需要记住,这一结论针对的是“泄露”了某个已经在法庭上宣读过的文件,它也针对了一个也许曾经“邪恶”而现在正处于政府部门监禁之下的罪犯,因此他所受到的任何虐待都是一个值得公众关注的事件。然而,哈曼案的裁决是确定不移的。
令人愤怒的哈曼案在今天的英国社会已不可能重演。法律已经适应一个自由社会的需要。英国议会通过法律批准《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英国法庭,其中一条规定即要求新闻自由。
类似于哈里亚特·哈曼案一类的案件在美国不可能发生,除非某位极不谨慎的法官完全忽略了第一修正案。动用藐视法庭罪的权力来压制人们对于法律事务的评论,这样的手段早在1941年具有历史意义的布里奇斯诉加利福尼亚案 (Bridgesv.Cali-fornia)中就被最高法院否决了。
哈里·布里奇斯 (HarryBridges)是美国西海岸码头装卸工人联合会的左翼领袖。当时,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的裁决可能会对他所领导的联合会造成不利影响,布里奇斯便给美国劳工部部长发了一份电报,批评该项裁决。于是,法官以藐视法庭的罪名监禁了布里奇斯。布里奇斯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此项藐视令与加利福尼亚州向《洛杉矶时报》发出的另一项藐视令并案审理。《洛杉矶时报》刊发了一篇涉及两名卡车司机联合会成员涉嫌对他人实施殴打的刑事案件的报道,责任编辑因此被告上法庭。编辑声称,如果他们被判缓刑“以观后效”的话,那么法官无疑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因为公众需要“知晓他们对黄麻加工厂进行的采访”。
此时,最高法院内正在秘密上演一出大戏,这幕大戏直到四十多年以后随着布莱克法官纪念文集的问世才得以呈现在公众面前。1940年10月,两起案件进行了第一次讨论。会议上,法官们以6票对3票的结果维持了原告的藐视法庭罪判决。首席大法官休斯委派法兰克福特法官撰写多数意见。法兰克福特极其推崇英国法,于是,这种倾向贯穿于他所起草的意见书。他说,法官有权惩罚对法庭内部事务说三道四的评论,这是“盎格鲁-美利坚司法行政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应有之义……我们相信,所有英语世界国家的司法部门都会不断地确认并行使此项权力……”
布莱克法官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写道:
最高法院法庭意见的一个根本谬误就在于,它认为通过参照英国的司法实践……可以削弱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各项自由……根据我的判断,英语世界过去存在而现在依然存在的对第一修正案自由的种种限制,正是修正案制定者们当年强烈反对的……从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历史来看,没有什么目的能够比给予美国公民较之英国公民曾经享有的宗教、良知、表达、集会、请愿和出版自由更多的安全保障更为清晰的了(154)……第一修正案正是美国制度的设计师们清楚地意识到英国和其他国家曾经肆意压制良知和表达的产物,他们希望通过第一修正案防止它们在这里发生。
1941年春天,恰逢布里奇斯案中一位持多数意见的法官退休,另一位则改变了心意。如此一来,表决意见变成了4票对4票的平局,最高法院决定在该年秋天重新讨论此案。重新讨论之前,随着休斯法官的退休,裁决结果变成了4票反对、3票赞同。新增的两名法官也发生了分裂,其中罗伯特·杰克逊(RobertH.Jackson)主张推翻原判,而詹姆斯·伯恩斯 (JamesF.Byrnes)则坚决支持原判。布莱克法官戏剧性地获得了5比4的多数票,现在,该轮到他来撰写法庭意见了。
布里奇斯案的裁决结果最终在1941年12月8日正式宣布。那天早上,法官们在国会大厦听完罗斯福总统公开谴责日本偷袭珍珠港的演说后才回到法官席上。(“昨天,也就是1941年12月7日,这个日子将被永远地钉在耻辱柱上……”)在这样的背景下,宣判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然而,它却终将成为宪法史上的转折点,同时,它也是布莱克法官和法兰克福特法官持续多年的 “第一修正案言论保护究竟应该做广义解释还是狭义解释”之争的第一个回合。布里奇斯案裁决宣告了美国脱离英国法律传统的开始,这场革命一直持续了二十三年,直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采用英国普通法原则作出有利于诽谤案原告的裁决才被中断。
美国新闻界一直得益于最高法院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而获得了非同寻常的自由。作为回报,它也应当给予社会更多的勇气。媒体必须要抵抗对权力俯首贴耳的诱惑。记者和编辑则需保持“海盗”本色——就像伯纳德·莱文所说的“盲流与不法之徒”;惟其如此,新闻界方能成为恪尽职守、监督政府的爱国者。
(本文摘自《言论的边界》第9章,发表时有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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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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