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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检察院抗诉*ST大地一审判决 认为法院量刑偏轻

2012年02月01日 20:26
来源:一财网 作者:吕雯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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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欺诈发行股票案件已一审判决、股权转让进展顺利,*ST大地(002200.SZ)欺诈发行一案风波仍在持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近日提出了刑事抗诉,理由为一审判决中的部分量刑偏轻。

*ST大地2月1日晚公告显示,公司1月31日已收到了昆明市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昆明市检察院认为,案件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昆明市检察院提出,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同时,《刑事抗诉书》还提出,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该案于2011年9月6日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2月2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昆明市检察院此次提出的抗诉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绿大地及其他被告人欺诈发行股票罪均成立;绿大地被判处400万元罚金,董事长何学葵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蒋凯西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公司财务顾问庞明星、出纳主管赵海丽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ST大地还在公告中提示,案件进展可能对2011年年报的按时披露和审计意见造成影响。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如果公司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报,*ST大地将从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停牌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年报,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如果公司仍未能披露年报,*ST大地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欺诈发行案再起波澜的同时,*ST大地原大股东何学葵所持股权转让则进展顺利。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与何学葵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12年1月6日起正式生效,云投集团将以2.75亿元受让*ST大地3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9.86%,继而成为新任大股东。

目前,何学葵所持4326万股解除司法轮候冻结,其中5000万股质押给招商银行昆明霖雨路支行;股权过户登记正在办理中。

*ST大地1日报收11.72元,下跌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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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ST 一审判决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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