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钧: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三重意义

2010年11月14日 17:58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凤凰网财经讯 2010年11月14日,由中国股权基金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联合主办,国际上26家股权基金协会支持、协办的第三届“全球PE北京论坛”在北京国贸大酒店隆重举行。

发改委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分论坛中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刘健钧提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而言,具有三个层次的重要意义。

以下为刘健钧发言实录:

刘健钧:我结合今天我们论坛的主题,叫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来讲我刚刚讲的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层意思,这次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于我们中国的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对于PE的监管,是否有借鉴意义呢?还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探讨。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我就想讲讲如何来理解我们中国对PE、VC基金的监管。最后第三个层次,如果有时间的话,我想谈谈我个人的看法,就是PE、VC的监管要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原则。

我现在阐述第一个层次的观点,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我觉得有两个很重要的启示。第一个启示,过去我们一讲到金融机构的时候,往往是讲这种金融产品它是否涉及到公众投资者或者是储户的利益,如果直接涉及到了,就要对它进行监管,如果没有直接涉及到,是否就不存在一个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就没有必要监管了。所以在投资基金行业,过去主要是监管公募的基金,对于各类私募的投资基金,普遍认为由投资者按照风险自我评价,然后权益自我保护的原则,由投资者去监管。但是这次国际金融风暴给我们一个启示,虽然一些私募投资资金,它不直接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形成一定规模之后,它会对整个市场产生影响。在整个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公众投资者,也就是那些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太高的公众投资者,他可能被间接的卷入到风暴的过程中。通过这么一种现象,这次国际金融改革,普遍要求对这些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系统性重要的金融机构,也要进行监管,我觉得这个启示对于中国也是有用的。

第二个启示,过去我们在整个金融体制转化过中,从最早的混业经营,到后来的综合经营,从过去的混业经营,到后来的分业经营,后来觉得综合经营能够更好地体现一个企业规模经营的效益,更好地发挥它的资源禀赋。但是我们在倡导综合经营过程中,由于对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它的风险评估的机制,它可能造成外部风险性的激励缺乏足够的认识。过去银行投对冲基金、投PE基金,在这些方面,监管部门没有绝对的限制性的要求。通过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像美国一些监管,我们开始感觉到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和PE对冲基金的业务,它的风险点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最近对银行投对冲基金、PE做出了一些新的限制。这块对中国也是也借鉴意义的。

但是为什么对PE它的借鉴意义还需要再进一步考量呢?这次金融危机之所以爆发,其实并不是PE在里面兴风作浪,私募的对冲基金可能起的坏作用多一些。而且从立法分析来看,美国尽管后来也要把PE基金纳入监管,但是我们看看,实际上在争吵过程中,和一般的基金完全不一样。对于对冲基金,无论是众议院,还是参议院,都一口同声要对它进行监管,但是对于PE基金的官官,它是吵的沸沸扬扬,各个不同的党派,不同的利益群体,他的意见是完全不一致的。只是到了最后一个阶段,要求对PE进行适当监管的呼声,就是险胜才通过的法案。所谓险胜,就是说还有很多观点是不赞同把PE纳入统一监管的。所以从美国的实践来看,我觉得能不能把美国把PE纳入统一监管,就直接帮到中国呢?我现在不好下结论,我觉得需要探讨。这是我第一个层次的意见。

第二个层次的意见,我觉得监管PE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几个问题,第一个考虑的问题,你把PE的投资基金,究竟是当作一种公开的投资基金来监管?还是当作一般意义上的工商主体来监管?我个人认为,PE基金只宜适度监管,不能当做公开的投资基金来监管,因为PE基金都是老练的投资者,他自己有鉴别风险的能力。PE基金运作的全过程,也很难导致这种外部性的金融风险。08年我去英国,去欧洲整个考察了一下,当然很多PE基金,它通过杠杆负债方式提高财务回报,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但是后来调研完了之后发现负债还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我们国家现在出台了一个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但是这种并购贷款,主要只是针对战略投资者而言的。我们的PE基金没法搞并购。因此,它要想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本没有太多的可能性的。所以,我觉得应该把它当作一般性的投资企业来对待就可以了。一般性的投资企业是一个什么概念?它既是一个工商企业,但是又是一个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商企业的一个特殊企业,一般工商企业从事某个产品经营。而我们股权投资企业,它是从事资本经营的,是一个财务性的投资者。所以它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基于它的特殊性来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是有必要的。

第二个层面要考虑什么问题呢?是不是可以把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来进行监管?我觉得股权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它的差异性非常之大的。刚刚台湾的林会长讲过了,我去欧洲、美国考察也是这个结论,所谓的PE基金,它其实只不过从创投基金演变过来的一个产品,它是后来从大型企业并购活动中特殊意义上的创投基金。美国哈佛大学有两个著名的教授,在90年代写了一本书,那个书名就叫《处于十字路口的创业投资》,他说过去美国创业投资,只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现在创业投资,越来越多成为大型企业的并购,所以他认为你干那个事情,有点不务正业。同时还有人专门批评并购基金,于是那些并购基金不好意思的要取一个新的名词,想来想去没有一个好的名词了。但是不管怎么样,它的运作机理都是从创投里面演变过来的,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机制差的太远了。

在9年前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做《证券投资基金与创投基金的20大区别》。我只是简单做一个比较,就好象我们交通工具,有地面交通工具,还有航空的交通工具,这是按照投资领域划分的。但是按照坐交通工具的客户来划分,有富人做的交通工具,有穷人做的交通工具,穷人只能骑自行车,富人可以开车。但是后来我感觉到,穷人之间的交通和富人之间交通工具的差异性有,但是更多的差异性还是要考虑航空交通工具和地面交通工具的差异性,实际上太大了。所以说,我感觉到无论今后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方式,一定要区分好股权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差异性。

刚才祁斌主任也讲了,我们现在有很多的PE机构,全民PE化,对于这个问题怎么看?是不是可以像证券基金一样,非要发一个牌照,考试通过了,你就可以来搞这个了。我可能觉得这个要区分开来。做证券投资的,他投资公开证券市场的,技术分析非常重要,但是你要针对一个有系统性风险的整个资本市场做技术判断,需要懂很多的专业金融知识。所以证券行业里面高管人员是以知识为导向的,而创投不一样,创投要独具慧眼,要发现被投资公司的价值。第二,为所投资企业创造价值。第三,实时推出,来实现价值。把握好这三个要点,更多靠你的经历和社会阅历,还有广泛的人脉关系。我相信过了一段时间,PE会回归理性的。那个时候投资者会擦亮他的眼睛的,不需要我们政府在那方面有太多的操心。所以,我感觉到即使监管,也要把PE和证券基金区别开来。

第三,究竟PE、VC该怎么监管?我想了想16字原则:事后备案,了解动态,政策引导,行业自律。为什么叫事后备案?这种东西别人在募集资金的时候,投资者给不给钱这是投资者的事情,只要他别非法乱集资。他注册完了之后,事后再来备案。为什么备案?为了国家有关部门全面地了解这个行业的动态。了解的行业动态,就能够发现它可能在哪些方面有一些问题,有的放矢的政策引导一下。说到监管,我觉得主要要靠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所以我这16字就这样串起来理解。我再重复一下,事后备案,了解动态,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在96年的时候,我当时开始做创投办法的时候,我就一直希望采取这样一种理念。当然咱们人微言轻,后来发改委在立法过程中,也走了一些弯路,包括对产业基金搞审批制度什么的,但是后来对创投这块,我们在2005年10月份,就是按照这16字原则出台了一个创投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我们那个办法没有叫基金,但是实际上创业投资企业,都是以公司和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它就是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现在我们司在徐林司长的带领下,我们通过反思,终于认识到还是只能对PE创投实施适度的监管,就是我刚才讲的16字:事后备案,了解动态,政策引导,行业自律。谢谢大家。

相关专题:

2010全球PE北京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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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zo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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