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PE腐败须从源头着手

2010年08月02日 07:44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随着越来越多的新股不断发行上市,PE腐败已越来越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国信证券李绍武案、备受质疑的立思辰“80后”女孩财富神话、易联众小职员一年后的暴富奇迹、保荐代表人持股、“直投+保荐”的暴利等,显然不应再被解读为独立事件与偶然现象。它们不仅是相关单位或人员逐利的产物,更是PE腐败的必然产物。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不超过7%,保荐机构保荐发行人上市就是合规的。而现实却是,只要个中存在利益关联,保荐人的勤勉尽职、独立、客观和公正就无疑会大打折扣。例如,锐奇工具的保荐人为平安证券,去年8月,平安证券旗下的平安财智投资1392万元入股锐奇工具,今年6月7日,创业板发审委通过锐奇工具的首发申请。从投资入股到“立竿见影”,平安财智只用了10个月的时间。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

你为我保荐,我让你入股,几乎已成为“直投+保荐”模式的潜规则。在PE腐败的背后,无不闪现着利益捆绑与利益交换的身影,否则,一家运作正常的企业凭什么让“后来者”不承担风险而将暴利拱手相送呢?

无论是突击入股,还是突击转让股权或是代人持股,都是PE腐败的表现形式。尽管不能排除其中存在正常的成分,但毫无疑问,在利益驱使下,“非正常性”更多。监管层显然已意识到PE腐败的严重性与危害性,今年6月,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将加大保荐业务违规处罚力度。对于突击入股等行为,相关股份拟延长锁定期,从1年变为3年。不过,笔者以为还远远不够。

要惩治PE腐败,须从源头着手。(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无非是希望借助于资本市场的退出通道套现,并享受高溢价。因此,把好上市关就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严格要求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外,对于两年之内存在突击入股、股权异常转让等行为的发行人,监管层不妨不受理其首发申请;对于2-3年之间突击入股或转让的股权,建议将其锁定时间延长3-4年;对于存在隐瞒事实、造假上市等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则应责令其火速退市,投资者的投资亏损由上市公司全部承担。只有增加PE腐败的成本,PE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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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中铭   编辑: zo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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