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联合调查组25日公布了对广东分公司“天价酒”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受到降职处分并个人承担已消费的13万余元红酒费用(4月26日《检察日报》)。
对于这一结果,公众和媒体仍有不少追问。比如,拿出巨额公款买酒,是否完全是鲁广余个人行为?如果是,此行为是否已涉嫌挪用公款?如果不是,让鲁个人承担后果是否在找“替罪羊”?已被消费的613瓶高档红酒,到底被何人喝掉、用于什么样的“业务接待”?除了公款买酒,鲁广余还有无其他腐败行为?等等。
对于腐败现象穷追猛打诚然人人称快,但在深挖真相之余,笔者更关心另一个问题,我们将怎样来保护“天价酒”举报者?
“天价酒”事件之所以被揭露,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举报者在网上曝光的购酒发票,其中记录了所购“天价酒”的数量和单价,从而坐实了腐败证据。什么人才有机会拿到如此给力的证据?很可能是公司内部参与购买“天价酒”者,甚或就是领导“身边人”。且不论举报者到底出于何种动机,但其面对巨额公款被奢侈挥霍时,没有“哺其糟而啜其醨”,而是不惜暴露身份愤而举报,勇气可嘉。我们也因此平添了一份保护举报者的责任感。
必须格外重视对“天价酒”举报者的保护,还因为现实中屡屡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河南平顶山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曾雇佣杀手多次谋害举报人吕某,造成吕某重伤、吕妻死亡;安徽阜阳“白宫书记”张治安,曾罗织罪名报复陷害致死举报人李某。
至于“天价酒”事件,媒体早有报道,在联合调查组前往广州之前,广东分公司就召开会议“要求各部门追查泄密人”。在25日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中石化领导虽然否认了开会是为追查“内鬼”的说法,但从情理上推论,也不无存在“秋后算账”的可能———你夺了他的酒杯、毁了他的乌纱,他当然要砸你的饭碗,甚至要“白刃相见”。
关于如何对待公司内部举报者,中石化公司领导在媒体见面会上表示“不允许追查”。这样的表态值得肯定。事实上,在处理“天价酒”事件中,加强对内部举报者的保护,应该比处理被举报对象更能体现中石化反腐败的诚意与决心。但是,这样的表态又似乎远不够。因为“不追查”不等于加强保护,如果一旦有追查迹象发生怎么办?即使不是因为单位追查,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举报者身份暴露怎么办?这些都应该是中石化以及社会应该正视并充分考虑的。
中石化公司领导说:“在整个中石化公司,每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而我们更愿意听到:“在整个中石化公司,每个人都有义务让依法举报者感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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