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位年轻的现金贷从业者找到我们,询问是否会因为自己曾经从业的“黑历史”而影响未来的创业。古话说,过犹不及,也许,我们还是得客观对待“现金贷”的法律风险,不高估不轻视,实事求是。
每想起在南方某城市的麦当劳,俺站在二楼夹层拿着话筒劝说P2P出借人理性维权的过往,不禁感慨万千。这些年接到了无数电话,甚至还收到过一些老人家写来的信笺,对于网贷这个新事物,大家既爱又怕。
201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实质上给了市场一个明确信号,信用卡类业务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界愈发明确。
两天之内三波朋友来问,关于贩卖矿机是否合法,涉众问题如何处置,我们也是醉了。本来没打算分析这个问题,看样子老友们有需求,我们帮大家分析一下在我国境内贩卖“挖币矿机”的相关法律问题。
依靠发币进行融资,无论是ICO还是STO在中国内地目前尚是:非法状态。如果试图一次创业,财务自由,恐怕已经错过历史机遇了。然而,我们发现我国香港地区对于加密货币的投资组合,给予了一定空间。
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在中国大陆境内出售类似产品,实际上很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罪。因此,我们会建议相关产业的运营团队不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类似行为。
上周互金行业,波诡云谲,很多老投资人都雷了。愤怒和委屈一下子狂泻出来,各地出现了非理性维权。下一步我们该怎么办,逃离还是坚守,质问还是等待?
一旦P2P出事,罪责便都被推到P2P老板头上,由其资本代替真正的贷款方去偿还投资方,这样做无疑是显失公平的。由此,对“先刑后民”问题进行下述反思。
曾经差点读“仲裁法”硕士,如果当年去香港某大学读这个专业,如今为互联网金融开发“先予仲裁”的人会不会是我,嘻嘻,真有可能。但是,不得不说,此番最高院表态不支持这种仲裁,是正确的抉择。
自2009年,比特币横空出世,价格从最初的几分钱一直到2017年末峰值一度接近2万美元,这不仅创造了很多年轻的New money,也让区块链这个艰深小众的技术成为街谈巷议的新潮概念。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何尝不是如此?法律应当为创新留下空间,商业模式出错也可给予补救机会,毕竟敢于创新的精神可贵,是未来世界的推动力。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文件下发后,朋友们纷纷询问对互金业务的影响,我斗胆为大家做一点解读,仅供参考。
在刑民交叉领域,总是有各种误解,让投资人生疑,到底自己参与的非法集资活动,追回赃款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通过P2P平台借给当地企业的民事合同到底还有没有效力?这些问题,应当做涤清。
上周,我们写过一篇关于自首方面的文章,谈及在现实案件中,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选择自首,也有人选择亡命天涯。那么,逃匿到海外,案件就会被搁置吗?中国刑事案件有没有“缺席审判”?
当P2P老板见诸报端,我们惊讶地观察到,很多老板颇有法律意识,直接自首走进警局大门。那么,自首的选择是正确的吗?自首的定义是什么?自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近来,区块链项目依然如火如荼,有朋友说没有币就没有区块链的未来;有前辈提出“无币区块链”,重读去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许,有些细节值得我们重新学习。
2018年3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业内正在学习消化,今天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跟大家聊聊互金催收的法律风险点。
据悉,近日南方某区县公安机关对一起ICO代投涉刑案进行立案,初步认定涉嫌罪名为诈骗罪。之后,在全国其他省市是否会大量出现类似案件,链圈币圈开始关注,我们今天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近日,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特制定本指引。
这几天的币圈新闻,堪比军阀混战剧,先是“庄家”云云,再是深夜“双杀”,声东击西,逼人就范,步步为营,看得一众吃瓜群众,瞠目结舌,被收割完,一边捂着血淋林的伤口,一般赞叹黑客果然“道行深”.....
飒姐的美国LLM学位和现在研究的日本刑法原版,终于在研究ICO和币圈那点事上,起了作用,看样子前辈说的很对,没有白读的书......
市面上总是有各种消息,这家老板被边控了,那类币币交易的人员被边控了,很多币圈的朋友闻之色变。那么,到底什么是边控?哪些情况可以触发边控呢?
市面上总是有各种消息,这家老板被边控了,那类币币交易的人员被边控了,很多币圈的朋友闻之色变。那么,到底什么是边控?哪些情况可以触发边控呢?
网贷平台合规,临近年关,依然火爆。 为确保“鲤鱼跳龙门”,各家平台开始寻找法律专家进行“合规路演”,总有朋友来问,到底合规路演是个啥?主要有哪些重点内容?今天我们一起聊聊。
日本的法律,也许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宽容敦厚,甚至还有些霸道和无厘头。不了解情况的中国创业人,远渡“东瀛”,却可能面临重大法律风险。飒姐有义务给大家做一点普法工作,请笑纳。
由于涉众性、创新性、风险外溢性,互联网金融刑案的办案难度陡升,不单纯是刑法问题,需要综合各类法律和行政手段(救济途径)进行处理。今天我们来聊聊,互金刑辩那些道道~~
网贷备案,持续成为热点,有朋友预测今年4月底大考成绩陆续下发,几家欢乐几家愁,本以为海滩上都是贝壳,总有人要来采撷,结果,真实情况不容乐观,卖家多,真买家少。今天我们聊聊P2P的壳~~~
最近授课较多,来自五湖四海的网贷平台和互金平台老板,纷纷打电话,加微信,后台留言,咨询的问题让人惊愕,深感行业一定会大洗牌,今天文章跟大家聊聊出路问题。
最近授课较多,来自五湖四海的网贷平台和互金平台老板,纷纷打电话,加微信,后台留言,咨询的问题让人惊愕,深感行业一定会大洗牌,今天文章跟大家聊聊出路问题。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近来,有多个公司、个人来询问“账户”被封事宜,听下来都是自身并未涉及刑事案件,但账户曾与嫌疑人有过“交集”,虽然金额很少,但冻结了相关账户里的全部资金,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谈一下如何处理。
岁月如梭,转眼到了2017年底,在消化现金贷新规的过程中,我们也在思索明年2018年会有哪些今年延续来的互联网金融合规重点,明年在哪些领域还会形成业务热点?今天,咱们就来聊聊。
综上,现金贷新规的研究还在继续,根据市场不同反应,也许监管机关还有其他补充整顿意见。如果没有记错,校园贷就有两轮,从业人员还是要保持学习心态,积极拥抱监管。
非法期货交易向来是我国金融证券领域内的重灾区,近年尤其高发,严重损害了各类投资人的利益,危害国家正常的金融期货投资秩序,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声誉,产生了极为不好的影响。
11月4日,央行官网发布央行行长周小川题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文章。文章明确提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党中央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互金行业中,转型做助贷机构的不在少数,深谙其道的朋友应该知道,这里的“助贷”二字,大有文章,喧宾夺主者有之,瞒天过海者有之,勤恳尽责者有之,浑水摸鱼者有之,今天我们就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看如何合规助贷?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我们见过对合规要求最高的企业群体之一。上市配备的律师团,除却擅长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律师外,还在积极寻找国内部分的合规律师。关于互金企业什么时机上市?上市地点选择在哪?
请注意,在给“代币发行融资”下定义的时候,同一句话中区分了“代币”与“虚拟货币”,逻辑上讲,监管机构认为“代币”与“虚拟货币”并非重合的概念,否则也不会有两个指称。
诚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除暴力催收涉嫌人身犯罪外,其他罪名集中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统观互金多发常见罪名,具有一个相似的入罪门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等。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晚出台,在经历了北京、上海网贷细则之后,市场似乎有些麻木,那么,我们来挑战一下诸位麻木的神经,以期为互金提供正能量。
某地方版《网络信息中介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又引发互联网金融圈的热烈讨论,存管银行到底需不需要“本地户口”?已与外地郎婚配的P2P企业何去何从?
还记得今年3.15,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率先冲在校园贷一线的几家企业,惶惶,生怕会因为给大学生提供学费贷、消费贷的业务遭到媒体的强烈抨击,甚至,有几位私信我们请求支援。然而,大家担心的事情,并未发生。
国际金融监管尚属“紧周期”,我国金融监管也概莫能外,今年以来,针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严管政策也不断推出,有业内人士不禁喊出:2017,金融负能量。
受邀到新加坡新跃社科大学演讲,主要谈谈科技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和法律规制。席间,有朋友问及三个问题,又逢央行金融科技委成立,觉得有必要分享,回答如下,仅供参考。
随着各大银行开启“普惠金融业务部”,人们的视线又从非法集资的硝烟中稍稍移开了,我国对于普惠金融发展的规划没有变,自2016年至2020年,重视发展普惠金融的方向没有变。
近日,据新闻报道,某银行下一支行行长涉嫌伪造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随后,该支行行长张某被公安机关带走。
被告人陈某于1999年12月注册成立A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陈某以其兄名义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B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某教育机构邀请俺去讲互金领域的“穿透式”监管,说实话,介个话题好难,学员们的诉求很清晰,就是想知道“怎么操作不违规?”就是国家收税还有合理避税一说呢,监管就不能“合理穿越”?
今天,政府工作报告中又一次提到了“互联网金融”,某些媒体马上捕捉到信息,有些报道题目选择了负面和“侧目”,认真学习了总理的报告,我们认为,某些媒体的文章断章取义,有失公允。
指引一开始就给出了四个定义,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网络借贷资金”、“委托人”、“存管人”给出了清晰定义,界定清楚内涵和外延,才能让市场参与人和金融消费者知道行为的边界。
“买者自负”这是一条准则。但由于金融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天然处于劣势地位。同时,也因为一些政策原因,我们鼓励某类行业发展时,投资虚热,蜂拥而至;市场淘汰该类企业时,破产重组,金融消费者会受到影响。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在屡次发生的因病筹集善款,实际为诈捐的行为中,发起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一旦骗取的数额达到标准,发起人会涉嫌诈骗罪,而且会酌情从严惩处。
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为追求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户籍、银行、电信开户资料等,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由于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理,因此,区分罪与非罪的重点在于:国家相关法律有没有认可这种行为或商业模式。
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配合省金融办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请注意,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公司),当然要排除该罪名没有规定法人可以犯罪的情形。
陆续将有细则文件不断出台,各口监管机构会明确其具体要求,建议平台首先把自身合法性处理妥当,商业模式厘清,等待文件下来一波,一揽子办理即可,天天把精力放在揣测上,岂不本末倒置?!
在办理网贷平台刑事案件中,遇到最大的问题是“出金难”,也就是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在案件办理阶段很难得到相应回款,一般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后,根据判决书和相关政策返还集资款。
本办法的发布,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利好消息,自此,P2P不用再恐惧地说自己不是网贷平台了,法规给了网络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在网贷“脱敏”后,将迎来一波大发展,我们预计合规整改、兼并、融资大潮将汹涌而来。
金融行业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重要路径;法律和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态度也在变化,财团和先知先觉者发现机会,后来者可以跟随机会,互金行业螺旋式上升的趋势不会变。
同期互金公约、倡议书、协会章程同时曝光,我们更关注惩戒办法,因为它是鞭子,是我们互金企业的行为边界。认真研究惩戒办法,具备基本规则常识,遵守规则,就是尊重我们自己。
互金法律专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微金融50人论坛(WF50)成员,大成律师事务所互金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