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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份回购11条补充新规出台
2008年09月22日 07:02证券日报 】 【打印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回购制度,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A2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补充规定明确了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将取消行政许可,实行备案制。

  补充规定有11条,主要针对2005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作出市场化的监管制度安排。

  首先,放松回购方式的行政管制,并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补充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其次,提高市场操作的透明度。强化上市公司在回购整个过程中的分阶段报告、公告义务。补充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须公告实施情况。

  第三,严防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补充规定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做出限制性规定: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并且明确了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

  此外,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放松回购方式行政管制,并对推行完全市场化操作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行政许可

  提高市场操作透明度。强化上市公司在回购整个过程中的分阶段报告、公告义务

  严防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对回购价格和时间段做出限制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1日针对《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补充(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向记者表示,补充规定是结合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三年来的市场实践,以及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补充修改,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回购制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的作用。

  据了解,在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增进市值管理和维护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各国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采取严格而富有弹性的监管措施。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常常会被作为对外部因素或突发因素造成的价格信号混乱状况的应对措施。例如,“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出台紧急指令,对上市公司回购证券的时间限制和数量限制做出调整,股市在9月17日复牌第一天就有79家上市公司宣布回购股票,这一措施对稳定市场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回购股份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完善市值管理的一种手段,通过回购注销股本可以提高每股收益率,另外也是向市场传递信号,表明公司对自己有信心。”该负责人说。

作者: 侯捷宁   编辑: su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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