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跨行取款手续费涨价难逃协同垄断之嫌
据媒体报道,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大行在广州和深圳等部分城市悄然调高ATM同城跨行手续费至4元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七月开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至4元。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
近些年来,银行一边不断升级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如从银行卡收取年费到“跨行查询费”, 从小额账户管理费到“数零费”等,另一边却是关停个体商户的POS机刷信用卡功能等服务,种种行为不断试探中国消费者的忍耐限度以及不断挑战中国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已实施两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究竟如何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就目前的ATM同城跨行手续费提高事件所透露的信息,从反垄断的角度,笔者认为可能涉及到协同涨价、国有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事实上的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个方面,笔者就协同涨价的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协同涨价行为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之一——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协同行为。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规中还没有对如何认定协同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不过,正在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中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该意见第三条还规定,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等。
根据媒体披露的现有信息,中、工、农、建四大国有银行在涨价的时间、幅度以及涨价的地域范围等方面几乎没有差别,这充分表明了涨价行为的高度一致性。
而这几大银行之间是否进行了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是协同行为反垄断案件调查中比较困难的一环。在信息通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意思联络和信息交流的方式非常多。除了语言沟通、书面沟通、会议沟通外,某些关键动作和行为也能起到信息交流的目的。甚至,经营者也可以利用媒体的报道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一致的行为。在经营者市场行为高度一致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执法者应当可以推定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四大银行如果没有就提高ATM跨行取款的收费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很难能就同一项目收费在大体相同的时间以同样的涨价幅度对同一地域范围内的银行机构进行涨价,这种重合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此外,无论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定价,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协同一致的涨价行为均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在政府指导价的幅度内经营者无正当理由的协同一致的涨价行为亦属于垄断行为。到目前为止,只有部分银行人士解释涨价源于成本较高,但即使是成本高,也不是这几天形成的事实,无法解释在几乎相同时间以相同幅度在相同的地域范围内一致涨价的行为的合理性。
银行协同涨价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除了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外,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使得银行通过协同而不是竞争来获得利润,扼杀了企业的创新精神和进取精神。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
7月28日,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国家发改委对银行涨价事件温和反应:银行应审慎调整有关收费,并称发改委正在草拟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但是针对本次如此大嫌疑的协同涨价行为,作为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银行涉嫌协同涨价的行为积极进行调查,哪怕是最终结果不构成“协同行为”,执法机构亦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做一个交代,以化解公众对涨价协同行为的质疑。
作者魏士廪,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专业律师
相关专题: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作者:
魏士廪
编辑:
robo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