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没激活 银行不能擅收费
本报讯 信用卡没激活就被收了年费,催收信用卡欠款用上了非法手段,信用卡营销人员的收入只与发卡数量挂钩,特约商户把消费者的卡信息明码标价往外兜售……这些信用卡领域的不合规现象今后将被杜绝。昨天,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9月1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银监会创新监管部。
据介绍,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达到了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万亿元,信用卡交易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3个月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以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6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禁止银行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营销人员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基本覆盖目前中国银监会收到的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行为的投诉中反映的问题。
在激活用卡方面,《办法》规定,激活前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办法》还加强了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
为保护客户隐私,《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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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婕
编辑:
li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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