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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合法吗
2005年9月,国家发改委制定颁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本部门认定,即只有经过国家发改委许可的招标代理机构,才有资格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一些省(区、市)发改委也正在参照该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这种做法表明,发改委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了行政许可。而发改委在规章中提出,是依据《招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设定行政许可的。那么,该法是否有这样的授权呢?
《招标投标法》是按照招标事项的内容来划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按照这一规定,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卫生部等分别制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医疗用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
发改委则是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所有者属性来划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权的,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由本部门认定。这违背了《招标投标法》按照招投标事项的内容划分管理权的规定,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形成交叉重复许可。
目前,我国大多数工程建设项目还是各级政府或者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单从资金属性看,应该都属于发改委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范围。这样一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要在我国境内顺利开展业务,就必须同时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委的资格认定。
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发改委发布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违背许可法精神的。依法行政,我们不能仅仅用来要求基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制定制度过程时,也应当使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依法行政更为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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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眉 秦义夫
编辑: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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