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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层关注郑筱萸案 6行政审批权受质疑
2007年01月29日 09:39中国经济周刊投票数: 顶一下  【

广播电视发射企业:为何要设立“3个部门6个环节”的行政许可

四川省成都市一家电子集团公司从2004年11月开始申请生产广播电视(数字)发射设备,直至今日,尚未获得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文件。公司为此浪费了大量的财力人力,研发、生产能力被长期闲置,失去了占领市场的机会。

据悉,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从生产到使用,要经过三个部门六个环节的许可:信息产业部的“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占用频率审批”、“产品型号核准”,质监总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广电总局的“入网认定”、“无线发射设备采购证明”。

这种产品是否需要这么多许可环节来管理呢?

从技术上看,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与电信业使用的发射设备一样,属于普通电子产品,用户可以根据使用要求向生产者定货,生产者也可以主动研发性能更好的产品推荐给用户,不必要政府进行许可管理。

如果从广播电视行业的特殊性看,有一个“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采购证明”许可足已,即生产者不得将发射设备销售给没有取得政府“采购证明”的机构,即未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机构,就可以满足管理需要。

具体而言,经批准使用的任何电台的频率都是在批准其设立时一并批准的,不论使用哪个生产者的发射设备,频率都是确定不变的,用户根据自己所用的频率选择生产企业为自己提供设备,政府要求生产者再为研发设备申请频率纯属多余。

“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政府判定生产者生产能力的许可环节,这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用户和生产者都是政府附属的情况下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会惩罚淘汰落伍者,政府完全不必多此一举。

尤为荒唐的是,产品型号是生产者按照行业规范用以标识产品制式、性能等技术参数的一组字符代码,为使用和维修提供便利,行政机关进行“产品型号核准”的作用、目的何在?让人费解。

发射设备是广播电视机构传输节目的基本设备,生产者要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进行设计、生产、装配调试,直至交付使用;用户订购大型设备,还要派员参与生产、装配调试,由生产者对其进行培训。行政机关的“入网认定”不知要解决什么问题?

从企业反映的情况看,产品型号核准和入网认定两个许可环节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主管机关派遣的检测机构可以收取一笔不菲的费用。这些不必要的许可环节,不仅给企业增加了额外负担,漫长的许可过程、多余的检测过程,还耽误产品及时投入使用。

这种缺乏必要性的许可和重复许可在其他领域或产品的管理上也不同程度存在。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观念还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审批手段干预、管理经济事务;二是部门之间缺乏行政协作,对哪些领域和产品需要实行许可管理,在哪个环节实施,缺乏统一规划和综合设计,造成政出多门局面;三是缺乏综合评估机制,不断扩张权力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天性”,如果没有评估机制来约束,各个部门自行设定权力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有了法律规范,如果没有严格的评估机制来保障,或者监督不到位,重复设定许可也难以避免。

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对基层政府具体管理部门执行制度的要求,也是对作为制度设计者的中央政府部门的要求。需要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部门拟出台的制度、已经设立的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必要性进行经常性的评估,使那些不必要、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及时废止。

作者: 杨眉 秦义夫   编辑: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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