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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政府部门为何依然要“立项审批”
2005年,天津某公司的一个扩建项目,按照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所规定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到当地发改委备了案,但到规划、环保部门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依然被要求提供经发改委批准的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原因是上级部门还没有给出新办法。不得已,又花十多万元编制了一份立项申请,重新走了一遍立项审批程序。西安市某自来水公司在进行管道改造时,也遇到了类似问题。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社会各界为此呼吁了多年。2004年,国务院终于制定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需要政府投入资金,或者给予资金补贴、贴息、转贷等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政府从是否给予投资或优惠政策支持的角度进行审批;对水利、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涉及经济布局的重大生产项目,由国务院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项目,由国务院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进行核准制管理;对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投资项目管理上形成了以立项审批为核心的管理体制,任何投资项目都要由投资主管部门先批准立项,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以批准立项的文件作为受理投资者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供电、供水、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也将其作为投资者增容的依据;银行也将其作为投资者开户的依据。
全社会对这一制度模式形成了深刻的路径依赖,虽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已经两年有余,但许多地方的投资主管部门依然不分项目的资金来源,还在进行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也仍然把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作为受理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申请的必要条件,供电、供水、供热、银行等公共服务企业也依然按照以前的程序运行。更有甚者,虽然一些地方的投资主管部门实行了备案制管理,不再进行立项审批,而其他部门也仍然把立项批准文件作为受理相关申请的依据,要求投资者按照原来立项审批的规定再提交立项批准文件。
投资者既要按新规定完成备案程序,还要再制作一套立项审批文件提供给相关审批机关,不仅没有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便利,反而增加了工作环节和费用负担。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部门之间的协同性差。政府是一个整体,各部门行使管理权所依赖的制度相互依托、相互支撑、形成制度体系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其中一项制度的变革,必然要求相关制度也做相应调整才能顺利运行。在国务院就某一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定颁布新制度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其对本部门现行制度的影响,做好落实的准备。否则,新旧制度同时并存,不仅给被管理者造成额外负担,也造成政府行政资源的浪费,破坏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互协调的落实办法,使这一重要制度及早得到落实,减少执行中的矛盾,减轻投资者的负担。(秦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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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眉 秦义夫
编辑: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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