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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改革的重点
从这几年实施中遇到的矛盾分析,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予以解决。
对行政许可的设立要建立协调和评估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遇到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但需及时提请全国人大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对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省级人大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需在一年内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法规。这对遏制国务院部门设定行政许可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从这几年的情况看,目前的立法审查机制只能解决部门规章是否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一类明显的问题,还不能解决设定许可的必要性、合理性问题。一些部门也在寻求通过其他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如前文所提到的发改委设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商务部设定的汽车出口企业资格许可存在违法嫌疑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行政许可收费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但在调查中发现,许可实施机关采用把收费环节前移的办法,使收费变得更为隐蔽,以规避许可法的约束,收取的费用直接进了其指定机构的帐户,也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约束。如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其制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中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交其指定的机构(许可机关的所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与之有关的机构)所出具的检查、检测记录或文件,而这些机构的检查、检测,申请人要交纳很高的费用。
要建立行政许可的后期评估机制。随着社会发展、市场机制的完善,一些许可制度变得不必要再继续实施,需要退出原有的制度序列,这是必然的。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及时进行评估,对不必要继续实行的及时予以废止。但是,相对于其他管理手段,行政许可是部门权力最为直接的、集中的、重要的表现形式,取消了对某事项的行政许可往往被视为丧失了管理职能和“话语权”。行政许可的去留,对部门内设机构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一些部门的内设机构职能比较单一或者存在一定交叉重叠,一项行政许可往往就是一个内设机构存在的理由,取消行政许可就面临取消相应内设机构,这对部门来说,是一件困难的工作。有些行政许可项目的检测、检验环节是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的理由和经费的主要来源,取消了行政许可,会影响到部门的福利和事业单位的存亡。
强调提高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执政能力,仅靠提要求是不够的,需要从完善一个个具体的行政管理制度做起。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设定和实施中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对管理对象会造成最直接的伤害,对政府形象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完善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建设,使其切实发挥约束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作用,是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秦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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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眉 秦义夫
编辑: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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