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监:新股发行改革引入中止发行机制 询价对象范围扩大

2010年08月20日 20:22汇港通讯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包括:完善回拨机制及引入中止发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等四大改革措施。同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将将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询价对象范围将不限于目前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六大类。

具体包括: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适当扩大参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于网下询价和配售;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自律,强化社会公 的价值投资理念;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督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同时规定,新股发行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规定要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指导意见》提出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具体为:网下机构扩容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挑选推荐方式,即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于网下询价和配售。

并规定,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又规定,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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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tian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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