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龚顺荣律师说,万国公司的担保行为发生于2004年,而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是2005年出台,2006年1月才开始实施的。
《担保函》虽没有艾群策个人的签字或签章,但加盖了万国公司公章。汉口银行法律顾问胡燕早律师说,艾群策认为《担保函》的公章系伪造,他完全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过法律途径查明真伪。
湖北省银监局城市专业银行监管处处长万晓春介绍说,去年7月,在接到艾群策的相关举报后,银监局专门组织了调查,并给予了其书面回复。他们认为这一问题“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按《信访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艾群策应向受案法院提出控告。
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万国公司与思登达公司也并非人们想象的“毫无关联”,万国公司曾是思登达公司控股子公司,2004年万国宝通(青岛)投资事务中心“出资”购买其股权后,思登达公司占股由70%下降到了10%。但知情人士介绍,双方股权之争历史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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