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升跨行取款费被指违法 律师向国务院递建议

2010年07月30日 13:56法制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 王巍) 针对日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多家银行提高跨行取款费的举措,今天有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审查建议,认为银行取款费涨价所依据的规章违法,要求国务院对该规章予以废止。

从2010年7月起,工、建、农、中四大银行开始实施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4元的标准。日前,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本月开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

此举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针对多方质疑,银行业回复认定跨行取款费“涨价”有法可依。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此举有违上位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今天上午,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张韬律师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关于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的建议》。

张律师说,近年来,国内多家银行陆续增加收费项目和上调已收费项目的价格,如“数钱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等。

银行业称,银行费用上涨,依据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

但张律师指出,依据2004年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该规定意味着,银行的上述收费不是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并定价的单纯市场行为。

张律师认为,作为规章的《办法》中的规定与作为国家法律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相抵触,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向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也就是说,作为行业规章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低于《商业银行法》。

张律师称,该《办法》已与《商业银行法》抵触了六年多,不仅没有受到审查,反而成为各家银行竞相自行增加手续费项目、自行涨价的依据,违背了国家的法制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

张律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该《办法》进行审查,为银行收费正本清源。

●多方声音

日前,本报及其他媒体曾就跨行取款手续费一事进行了采访,各方作出了不同的回应。

中银协:涨价合法合规

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称,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成本情况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是合法合规的”。

市消协:侵犯知情权

28日,北京市消协法务与投诉部主任郎丹柯表示,目前部分银行的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律师:违反合同法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客户在办理存款与银行卡的同时,等于是与银行签订了合同。银行单方面提高取款手续费,是违反合同法的。

专家:涨价有强制意味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银行单方面提高收费,多少有些强制意味。应该经过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严密论证,或由第三方机构做出独立评估。

文/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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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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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巍   编辑: 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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