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办法

2009年11月26日 17:32经济观察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经济观察网记者廖颖 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份试点工作,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经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2008年1月16日,银监会与保险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试点。《办法》的出台是在《备忘录》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规范和引导当前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将起重要指导作用。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对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标准,并作出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强调董事会负最终责任。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并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监督管理。

第二,针对关联交易风险,除要求银行董事会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外,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同时,对保险公司购买银行股东各类证券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投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第四,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办法》发布后,银监会将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管,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相关专题:

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破冰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敬请关注凤凰网汽车【2009广州车展】专题报道
欢迎订阅凤凰网财经电子杂志《股市晚报》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编辑: robot
凤凰网财经
今日热图昨日热图
最热万象VIP
[免费视频社区] 锵锵三人行 鲁豫有约 军情观察室 更多
 
 
·曾轶可绵羊音 ·阅兵村黑里美
·风云2加长预告 ·天亮了说晚安
·入狱贪官菜谱 ·刺陵精彩预告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