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界定信用卡恶意透支三条件

2009年12月16日 02:10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赵杰

天津人张达,用自己和家人的两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分别为2000、3000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透支13万余元。银行连续催还未果,选择报警,张达即潜逃,直至本月14日被警方抓获。

类似的信用卡犯罪案件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引起各界高度关注。昨天,“两高”正式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并明确了办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界定“恶意透支”

张达的行为在《解释》中被明确为“数额巨大”的恶意透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

根据《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细化为六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而无法归还;透支后隐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对相关问题做了解释,以区别于善意透支行为。”最高院副院长熊选国告诉记者。

根据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说明,此次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对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区分进行了规定和限制。其一,增加了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和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两个限制条件,以排除因未收到银行催缴通知等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其二,非法占有是区别两者的主要界限;其三,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另外,根据《解释》,并非所有恶意透支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孙谦告诉记者,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解释》还对恶意透支的数额做了细化区分。其中,以1万元起、10万元、100万三个数字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范围。

细化“伪造”、“冒用”等罪

其实张达所涉及的恶意透支犯罪仅仅是诸多信用卡犯罪形式中的一种。《解释》通过八条内容的规定明确了多种相关犯罪案件的量刑适用标准。

针对发生率较高的“伪造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等犯罪行为,《解释》第五条通过数额、行为等加以细化区分。

根据规定,如果捡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将被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情形予以追责,其他符合该行为的情形包括了“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等内容。

熊选国告诉记者,在我国银行卡业务迅速增长的同时,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犯罪手段不断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黑恶势力勾结的程度。

另外,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

根据“两高”说明,《解释》将于今天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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