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体系须建立信用循环反馈机制

2009年10月16日 06:45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期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再度将信用体系建设的诸多命题推向媒体焦点,无论是信用污点的保留期是否过于宽容还是信用信息的收集边界问题都成为争论对象。理清这些需要回归到信用信息本身的价值考察上来。

信用信息的关键价值之一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中降低交易费用,通过对个人和企业过去的交易行为进行信息积累,总结分析出其信用度并作为后期是否与之交易的凭借。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方对于对方的审查成本,同时又反过来对交易个体的非信用行为进行制约,促使交易个体对每次交易行为都做长期考虑,以期维护自己的信用度,为后期的交易便利提供基础。正是因为信用信息的以上特点,决定其客观性与完备性的重要。非客观的信用信息会对交易造成误导,如使得交易中某一方蒙受损失。而完备性的缺失则会使得信用信息无法完全作为了解交易方的信息基础,进而对交易产生误导。

因此,在构建征信体系的时候,必须确保诸多措施和信息采集是否会伤及信用信息的客观性与完备性,同时是否可以对交易个体的交易行为进行长期化的信用约束,迫使其对于当下的交易行为采取审慎与负责态度。联系到当前关于“信用污点”的保留期问题,单一的保留期规定实际上忽略了“信用污点”产生过程的复杂性。对应于每一次的污点记录,相关的交易个体都应该有权利进行说明,类似于当前“被办信用卡”事件的发生,恰恰意味着部分个体的“信用污点”其实来自于银行自身。因此,客观与完备的信用记录应该包括污点的产生记录以及交易双方(如银行和消费者)对于该交易的说明,避免信用约束过度向消费者倾斜。但另有一点,因为信用记录并非实时发给消费者查阅,这很可能造成消费者无法主动地及时更新自己的信用记录的相关说明部分,同时即使“信用污点”责任确实在消费者,也会因为信用记录查阅不及时而无法对消费者产生约束性影响。最终交易个体在承担污点责任的同时没有在多次的交易序列中调整自己,这与征信体系推动信用社会的构建初衷是相违背的。

为了避免类似弊端的产生,必须在目前单方的征信体系基础上构建一套信用记录循环反馈机制。即任何一次新的负面信用记录的产生,相应交易个体有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并对该污点记录作出说明,以修正或认可该污点。消费者的信用纠偏记录应实时反映在最新的信用打分与信用评级中。修正污点有利于该交易个体在后期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而认可污点则能有效地促进其纠正自己不良的交易行为方式。目前交易个体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需要自发主动,而且须另外付出一定交通加其他成本,这实质上不利于信用记录与交易个体之间的互动。合理的做法是由信用污点记录方在记录的同时将该记录发送给交易个体,这一过程应该是免费且高效的。

至于将水电煤气等公用品的缴费情况也纳入征信体系,似有借信用记录压消费者之嫌,信用记录应该更多建立在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上。另外,当前的信用记录过多偏向对消费者行为与企业缴税行为的考察,但在反向信用记录,即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等的消费反馈上则记录不足,这种不平等状态应该在征信体系中得到部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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