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

2009年10月22日 09:56国际金融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詹启智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和颁布《征信管理条例》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征信管理即将走向法制化轨道,是我国诚信政府、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使征信管理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服务,实现立法目的,征信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

征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首先是由于征信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决定的。征信服务涉及社会经济各行各业,相关组织,乃至个人,是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费多少、收费原则对社会各界具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具有重要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次,是限制垄断性因素的需要。征信服务实行许可经营,形成的是一种不完全竞争市场。这个市场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性经营因素,容易形成以较高的价格获取垄断利益的可能条件。实行政府指导价是规避垄断因素对征信服务市场破坏性作用的需要。再次,是保障征信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和透明地开展评级活动是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基本要求。与此相应,不得以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方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是征信机构信用评级的消极要求,也是信用评级的不得为或禁止性规范。政府指导价是杜绝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以价定级的基本手段和防范措施。

笔者认为,征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还要注意坚持这样几个原则。一是政府指导价的制定要贯彻保本与合理利润相结合的原则。保本是底线,合理利润是征信服务不断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与保障。这里的合理利润应当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为基准进行确定,防止超额利润的形成。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征信服务机构有营利性征信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征信服务机构。两类服务机构均实行有偿服务。政府指导价应适应这种征信服务体系的要求区别对待。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征信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最高限价,防范出现以级定价、以价定级。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征信服务收费主要考虑征信服务成本实行最低限价。这是贯彻国家征信中心征信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需要,也是防范其他营利性征信机构恶性竞争的需要。三是政府指导价的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价在一定时期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是鼓励征信服务机构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获得最大限度经济效益的前提。但是,政府指导价还应当根据社会物价水平、征信服务成本整体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这是征信服务良性健康发展的需要。

(作者系河南财经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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