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2009年10月15日 07:10华西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5年后,我再到银行办贷款,可能会比现在容易。”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引起了林岳(化名)的关注。其中,有关负面信息保留期限的规定,使他觉得自己打个信用翻身仗“还有希望”。

因为在校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利息没有及时归还,每月26元利息,连续17个月逾期记录,这在林岳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了“信用污点”。不久前,他要到银行贷款买房,就因为这一连串的负面信息,贷款屡屡碰壁。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说法。

“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一直保存着。”一银行业人士表示。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对于信用卡逾期记录,如果打印信用报告,仅显示过去两年的还款信息。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13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据《新文化报》

我国首次明确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调查

中国征信制度建设提速

1.您认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应保留多长时间
  不保留
  1年
  1~3年
  3~5年
  5年以上
  不确定
2.您认为征信管理条例会否侵犯个人隐私
  会,条例对公权力约束不够
  不会,条例保护了个人隐私
  不确定
3.您认为征信中心对个人征信信息有无告知义务
  有义务告知
  无义务告知
  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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