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人计划”引进人才享受特定待遇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四川省“百人计划”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及工作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川组通〔2009〕57号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9]5号)精神,现将《四川省“百人计划”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及工作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成都海关
2009年5月25日
四川省“百人计划”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及工作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营造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组部等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若干规定》(组通字[2008]56号)、《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组通字[2008]58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9]5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所享受的特定待遇,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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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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