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议建议从三方面修改电摩标准

2009年12月16日 07:28渤海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年8月,国家标准委正式出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系列国标文件,并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12月14日),本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电摩标准”提出3方面修改建议。

第一,建议抓紧修订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并使标准修订版尽快出台。修改的重点为:一是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基本定义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是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并辅以电机助力的自行车。二是建议取消对电动自行车车重指标限制。车重指标对规范电动车产品没有实际意义,应学习借鉴日本、欧盟的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设立约束性指标。随着电动自行车向脚踏驱动及电机助力型方向发展,这种助力型产品设计会主动约束车重,以提高整车行驶效率和脚踏骑行性能。三是如果出于防止电动自行车变异为粗笨电摩产品的考虑,适当设定车重指标也有必要。建议设定电动自行车车体(不含电池组)重量不超过40kg的推荐性指标,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的长、宽尺寸和脚踏骑行性能做出严格规定。四是建议将电动自行车速放宽至25-30公里。目前日本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设定为最高24km/h;欧盟设定最高车速为25 km/h;关键在于当电动自行车车速达到约束值时应自动断电。五是为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建议应装置能够在骑行时自动发出动听音乐节奏的发声设施。音响的分贝规定应通过试验设定。六是建议允许需电动自行车有两种设计模式的产品。在注重规范和引导电动自行车向助力型方向开发的同时,应仍然允许靠电机启动和驱动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发。

第二,建议取消电摩技术标准同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无缝对接”的设定方式。因为在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作了上述修改后,电摩与电动自行车在主要设计模式上已明确区分开来,没有必要采取这种“一刀切”式的“无缝对接”方式。这样修改,符合科学原则,有利于合理构建电动车标准化建设。

第三,建议调整相关产业政策,放宽电摩与轻便电摩产品开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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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dai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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