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参与股指期货细则出台 券商资管业务迎来新发展
渤海证券研究所
事件:
证监会 23 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点评: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资管业务迎来新的机遇。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在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参与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其中对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指引》规定,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减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对于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目的不限于套期保值;对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此外,《指引》对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参与股指期货的规模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本操作细则为定向理财的客户更加专业的参与股指期货提供了便捷之路,也为理财产品的丰富提供了途径。目前参与股指期货的主要为大型散户和私募基金,券商真正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尚需一段时间。因此,利用券商的专业优势和自身的资金优势参与股指期货将是定向客户的最优选择。我们预期,在未来涉及股指期货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将迅速成为热点。同时,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将极大丰富券商理财产品的类型,使其产品相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和基金灵活性更强,种类更多样化,具有更大的优势。此外,股指期货为管理人提供了有效和低成本风险管理工具,也便于其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自营业务仅限于参与套期保值。《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指引》同时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且证券公司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都要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这些规定是监管层在股指期货运行初期出于对券商风险控制的考虑,有利于引导券商稳妥有序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限制投机。根据《指引》,除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着严控风险的原则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行一系列比例限制。
持仓规模限制: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净值的10%,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20%;
杠杆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开放式基金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不得超过10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日内交易规模限制: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流动性要求: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式基金、ETF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指引》还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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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莉莉
编辑:
che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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