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宜过度参与股指期货
□济南 李允峰
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基金要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
为此,我们不妨先看看海外股指期货的发展过程。
在美国,参与股指期货的机构范围比较广泛。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基金,但每家基金参与的程度都很低。参与金融衍生品的基金中,大盘基金投资的比例都不超过5%;小盘基金投资比例普遍偏小,大部分不超过1%。在韩国,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大特点是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大。2001年个人投资者参与KOSPI200股指期货投资的交易量占总量的50.6%,2005年所占比例降至44%,但仍然是市场交易的主体。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股指期货市场,套保和套利交易占主要地位。
综合来看,我认为有三点启示: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不宜过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从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情况来看,其参与的程度并不深,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量占股指期货总交易量的比例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因此,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基金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这些比例尽管看起来不高,但在股指期货发展初期,适当控制还是很有必要的,这个比例的提高应该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是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管理应该严格。不管是美国、韩国还是香港和台湾地区,在管理上都是很严格的。我们看到,在内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ETF基金、完全被动的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这一比例杠杆对约束基金的投机行为和防范风险还是很有必要的。
三是在股指期货的交易合约设计上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以避免股指期货的操纵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在我国,合约设计由交易所完成,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设计和审核。而无论是法国、英国,还是日本,都有专门的委员会对合约设计进行审核,以防止期货产品对市场产生破坏性影响以及引发操纵行为的发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作者:
编辑:
robo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