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民向老鼠仓索赔尚无成功案例
本报记者 马 燕
近日,景顺长城和长城基金3名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被查,令“老鼠仓”这一业内毒瘤,再度成为公众热议话题。事涉切身利益,多名基民表达索赔意愿。
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尽管针对“老鼠仓”的“行政处罚”,已有证监会的“市场禁入+罚款”;“刑事处罚”,近期3名基金经理可能成为首例;但在“民事索赔”环节,基民尚无成功案例。著名证券维权律师、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表示:任何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完善,都是打官司“打”出来的。本报壹财经也认为,在过程中媒体和律师界应充当“铺路石”,并于即日起与该所开通“老鼠仓”维权服务热线,欢迎基民拨打并提供相关案例。
“老鼠仓”索赔需满足三前提
前日深圳证监局确认: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韩刚涉嫌“老鼠仓”被查后,网上相关基金的“基金吧”,基民要求“索赔”的帖子随处可见。
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介绍,通常基民对“老鼠仓”索赔,需满足三前提:首先,监管部门有调查立案的处罚决定出来,认定基金经理有违规违法行为;其次,恰好在其违规违法期间,基民购买了相关的基金,且由于基金经理违规行为,造成了基金净值损失。第三,前两个因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意味着,如想向上述3名基金经理索赔为时尚早。但对之前证监会已处罚的另外3个“老鼠仓”——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敏、融通基金张野索赔是可行的。基民如能满足上述三前提,就可向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索赔。需准备的材料包括基金买卖协议、申购协议、基金净值损失的迹象表、监管部门下发的处罚书等。
民事索赔尚无成功案例
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迄今没有一起“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索赔成功。今年2月3日,由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引发的“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上诉的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主要理由是,认为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此外,对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认为缺少法律依据。涂勇介绍,由于基金是新生事物,目前法律只支持基民维护权益,但没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哪条法律,该如何判决。
那是否针对“老鼠仓”的民事索赔就毫无办法?未必。涂勇介绍,一方面,各界要求“老鼠仓”所得应归基民的呼声比较高;另一方面,任何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完善,也都是靠“打官司”“打”出来的。比如2001年,有股民到法院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法院还不知道能否立案。经向最高院请示才有了2002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随后2004年,2005年,相关司法解释逐渐增多。已被监管处罚的三起“老鼠仓”详见证监会网站:上投摩根唐建案,系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08】9号)、南方基金王黎敏案(【2008】6号)、融通基金张野案(【2009】12号)。基民可对照相关决定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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