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或面临刑事起诉
由于此次3人的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如果最终调查确认触犯了法律,这三人可能成为基金业内首批因“老鼠仓”行为而获刑事处罚的基金经理。
本刊记者 张学庆
基金又现“老鼠仓”。深圳证监局11月5日公告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目前案件调查正在进行之中。
这是继南方基金公司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融通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张野等,涉及“老鼠仓”事件之后,又一起被正式公告的“老鼠仓”事件。
可能不止3人
基金业内盛传,此次“老鼠仓”出事的不只这两家公司,而这两家公司出事的也不只是这3位基金经理。从时间上看,这3位基金经理在9月中下旬就由于“个人原因”而辞去基金经理职务。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35条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一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涂强和韩刚担任相关基金经理均未满一年。
从9、10月间基金公司发布的基金经理变动公告中看出,确有不少基金经理在此期间,由于“个人原因“而辞去基金经理一职的。市场猜测,他们之中很有可能也是因为被查到涉嫌“老鼠仓”而“被辞去”基金经理职务,但由于证据不充分或金额较小而未予以公布。
10月底,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基金行业联席会议上表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三条底线。分析人士指出,尚福林的讲话应该有所指,是因再次查到“老鼠仓”而对基金行业发出警告。
基金经理屡屡出现“老鼠仓”不仅与基金经理的个人职业操守有关,也与对“老鼠仓”处罚软弱有关。以前3位均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王黎敏、张野等还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巨额罚款,但他们都没有被刑事起诉。然而,这次“老鼠仓”的处理可能不同以前。
面临刑事起诉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也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从而将惩处“老鼠仓”纳入《刑法》。
今年10月16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上述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确定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老鼠仓”行为将被付诸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由于此次3人的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如果最终调查确认触犯了法律,这三人可能成为基金业内首批因“老鼠仓”行为而获刑事处罚的基金经理。
基金公司不能逃脱责任
在“老鼠仓”曝光之后,景顺长城和长城两家基金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公司原基金经理“老鼠仓”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过,市场人士认为,作为涉及“老鼠仓”的基金公司无法撇清关系也不能身处事外,以“个人原因”而逃避应负责任。“老鼠仓”将损害投资人利益和基金行业的声誉。事实上,基金公司的管理制度的不到位为“老鼠仓”的产生滋生了土壤。因此,涉案基金公司也应受到相应处罚。
今年6月,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提出,对于出现利益输送、基金经理建老鼠仓等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基金公司,要实行“连坐”,追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公司也要给予相应处罚。证监会日前通报,今年以来共计对14名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处罚,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和基金经理等职位的高管,这表明“连坐”制度已经开始施行。
官员下海成为保护伞
有分析认为,以前管理层只处罚基金经理而对基金公司保护有加,是因为基金公司是“自家人”。不少基金公司的高管来自监管部门(见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变得默契,该托市的时候,基金公司会毫不犹豫地入市做多或者不减仓操作,而不顾持有人的利益。当然,基金公司犯错,监管层也会“胳膊向里弯”。此次对“老鼠仓”刮起反击风暴,被认为与证监会人事变动有一定关系。
与此同时,监管层也开始进一步规范监管人员“下海”担任基金公司高管的行为。
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明确从多方面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特别增加了“监督”一章,保证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准则》。
与2000年修订的《守则》相比,《准则》对于工作人员兼职和离职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担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对于证监会官员离职后到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任高管的情况,《准则》明确“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需要在3年“冷冻期”满后,方能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人员的“冷冻期”为一年。
此前,《守则》对领导人员和一般人员并未区别对待,仅规定“工作人员调出或者离开证监会的,在12个月内不得在被监管单位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的除外”。
新规定为打造一个清廉铁腕的监管机构作出了制度保障,也使证券行业能在有效的监督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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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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