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硕鼠频出 基民呼吁严惩
证监会再下“治鼠”猛药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常规监管,严厉打击‘老鼠仓’、非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违法案件和背信行为,建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2009年会上作如是表态。
这是近期证监会领导第二次对“老鼠仓”行为提出警诫。早在10月底召开的基金业第32次联席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曾经强调,要强化公司合规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3条底线。
“老鼠仓”频现
监管部门的强硬表态,缘于近期频现的“老鼠仓”现象。
11月6日,深圳证监局对外发布公告称,该局在对辖区内14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执业行为进行突击检查中,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和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据初步检查,涂强、韩刚和刘海3人涉案金额为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上述案件已经立案,目前仍在调查之中。
网上流传的说法是,证监局到基金公司突袭检查时,有人抱起自己的电脑就跑。还有传言说,上海很多基金公司的电脑硬盘全换了,以销毁违规交易数据。
此前,被公开曝光的“老鼠仓”事件主角还有,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敏等。另有今年6月爆出的融通基金张野,两年内获利近千万元。
不过,与此前几位主角仅受行政处罚不同的是,这次构筑“老鼠仓”的3位基金经理,或许还将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老鼠仓”行为是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的正式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如果调查结果成立,涂强、韩刚和刘海或将成为首批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
据悉,为了严厉打击“老鼠仓”行为,证监会已将抽查范围扩展至券商,投研人员的执业行为甚至一些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中有受托管理别人资产的人员都在检查之列。
基民维权法律缺失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总户数已高达1.68亿户,大约1/4城镇居民家庭参与了基金投资。所以,因基金“老鼠仓”受损的基民人数众多,如何维权与索赔也成为基民们关注的焦点。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民们可以通过3个手段寻求权益保护。
一是类公司法救济手段。基民们可以提起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诉、要求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无效之诉、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之诉、要求转换基金类型之诉、要求基金清算等。二是类证券法救济手段。基民们可以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不作为,要求予以权益救济或赔偿损失。三是其他类型的救济手段。基民可以提起因基金契约纠纷引起的仲裁裁决无效之诉,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破产之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管理不善提起的各种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等。总之,面对“老鼠仓”,基民个体可提起要求履行合同、或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之诉等。
令人遗憾的是,同时采用刑法和民法处理内幕交易案件,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实现。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对“老鼠仓”多数采取行政处罚——证监会的“市场禁入+罚款”,或者刑事处罚——此次3名基金经理可能成为首例;但在民事索赔环节,基民尚无成功案例。
今年2月3日,由唐建“老鼠仓”引发的基金民间维权第一案就被仲裁应用简易程序裁决败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基民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对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缺少法律依据。
于畅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告诉记者,开放式基金的格式合同一般都规定,如果遇到纠纷需要解决时,均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可以说这一纸格式合同,让基民维权难上加难。
“基民与基金公司相比,本来就属于弱势。再加上所有开放式基金的托管人基本上就是四大行,这些银行的总部都在北京,基金纠纷选择由设立在北京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基民很难获胜。”张远忠说。
法律专家认为,基民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权益受损时,有理由选择司法途径,请求法院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且法院的二审终审制,对基民维权来说更重要。而现在的格式合同限定,基金纠纷只能交由仲裁方式解决,这不利于基民维权。
专家建议,监管层要重视基民维权对基金业发展的重要性,修订现存的格式合同,增加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司法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基金业方面的法律关系,出台有关基金纠纷的司法解释,为基民选择司法途径维权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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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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