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出没:也应追究基金公司责任

2009年11月12日 02:59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叶邦

近来,老鼠仓出没的新闻又占据了各大财经媒体的重要版面。

这次是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经理韩刚、刘海,在深圳证监局不通知、不打招呼的“突袭检查”中落网。距离融通基金经理张野被查处,不过3个月。

此外,据《理财周报》报道,自证监会工作人员带着专用设备采用突袭检查的方法以来,还曾发生过上海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现场检查时抱着笔记本电脑逃跑,从此再无音讯的“非正常”事件。

尽管中国证监会有明文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股票交易。但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炒股从来就不是什么秘密。

也许人们还记得,张野也是在深圳证监局的“突袭检查”中被抓了个现行。颇见成效的深圳证监局再一次如法炮制,战果仍然丰厚。

让我们疑惑的是,这样丰厚的战果,究竟是深圳证监局英明神武、举措得当,还是老鼠仓肆无忌惮、胆大妄为?

在资本市场有个流传甚广的MSN签名如是说: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唯一不同的是,老鼠的个头和胆量有所区别。所以说证监局的突袭检查,起到的是树立鲜活的案例警醒后来者的作用。

但是,从唐建到王黎敏再到张野的被揭露,却没能使韩刚、刘海们心生畏惧。这是为什么?恐怕还要把原因归结于法律领域的那个老生常谈:违法成本是否远远高于违法所得。

纵观中国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的罚单,往往就是市场禁入加没收本次违法所得,再加罚款。但是,这与违法者实际的所得比,能起到震慑作用吗?

张野或许是幸运的,因为时间原因,将不会被今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制裁,但是景顺长城和长城的三位基金经理恐怕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很可能成为新修订的《刑法》的第一批因内幕交易被制裁的“老鼠”。

但是《刑法修正案(七)》追究的始终是个人的责任,并没有对出现老鼠仓的基金公司进行制裁。笔者以为,事实上,基金公司对于从业人员炒股的纵容,才是更为严重和可怕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出现了老鼠仓的基金公司更应该受到严惩和追究。

几乎所有被查出有老鼠仓出现的基金公司,都会立刻要求出事个人离职,然后公司工作人员上缴手机和电脑。但是,这并不能撇清基金公司的责任。事实上,每个基金公司对于老鼠仓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如果做得好没有奖励,出现问题没有惩罚,久而久之,基金公司对于老鼠仓的内控,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但很可惜,目前监管层对于基金公司的监管责任没有任何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由此就产生了我们常常看到的,证监会一纸罚单将基金经理推入万劫不复之地,同时还了基金公司一个清白。

(作者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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