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反思:制度设计应从人性出发
周斌
近期基金业最为引人注目的话题,莫过于监管部门突袭深圳和上海的基金公司,最终引发基金“老鼠仓”曝光。
我们不妨先对老鼠仓做一个简短的回顾:根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内基金公司进行大规模调查时,发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经理韩刚、刘海三人,涉嫌利用公司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这三人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被“抓了现行”。
深圳证监局当时采取了突然袭击,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造访深圳的各家基金公司。据基金公司内部人士透露,当时的调查很细,对基金公司的台式机、笔记本电脑都进行了检查,有部分基金经理的电脑硬盘被检查人员带走。
此后,媒体报道上海证监局也对基金公司开展了突然袭击,甚至有说法称基金经理抱着电脑就跑。当然,此事一直没有下文,只有江湖间的传言。
所谓“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打击老鼠仓是为了维护整个基金行业和资产管理行业的信誉,所以自然人人拍手称快。
不过,在与业界人士聊天时,他们常常问我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禁止基金经理买卖股票的权利了?
这个问题,确实难倒我了。按照一般的思维理解,如果基金经理或者亲属依靠内幕信息炒股,那自然应当重拳打击,但是如果他们只不过是投资一些大的标的,比如说有几十家基金扎堆的招商银行,是否也该被划入“老鼠仓”之列?
而且,如果在一个牛市行情里,要求基金经理本人不能买卖任何股票的话,那是不是有点太过理想化?有几个人经受得住诱惑?
根据我们对人性的理解,在利益诱惑面前,让这些基金和券商资产管理从业人员,完全不炒股,专心为基民或者投资者赚钱。这个基本上很难,没有其他原因,人性使然。
所以,禁止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高管炒股,最后的结果就是他们当中很多人,偷偷违背这个规定干。
当一个制度出台后,结果就是让涉及其中的多数人违反它时,其实应该检讨一下制度本身的合理性。
实际上,对于从业人员的投资权力和利益输送之间的平衡,并非没有其他的方式。比如说,一位基金经理或者直系亲属买入股票后,应当上报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基金公司公开披露,并且承诺在一定时间如三个月或者半年时间内不得卖出。实际上,只要这些信息是公开的,投资者自然会进行判断。而该基金经理只要能够自证清白,不是利用内幕信息和所掌握的资金优势来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话,他自己的投资权利就应该是被保护的,只不过因为他管理了公众的资金,所以有必要通过公开披露的方式告知公众他投资的标的。
大禹治水,堵不如疏,在尊重人性的前提下,制度的改进或许更能有效地防止老鼠仓的发生。否则,“老鼠仓”治理只会变成一场运动,打击一阵,消停一阵,但是利益的诱惑如此之大,要求多数人都依靠坚定的意志和道德自律不越雷池一步,可能是美好的设想。
与其如此,不如在制度上改进,只要这些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是阳光之下的,一方面可以平息公众的质疑,同时也最大程度地理解了人性,尊重从业人员的投资权利。我想,多数的从业人员应该会选择公开披露自己投资的股票的方式。至于那些一定要越过底线的,自然应该严惩不贷。
而且,我们也要看到一个现实,基金业的“老鼠仓”如此引人瞩目,那是因为基金业相对规范,而其他领域的老鼠仓可能更不容易为人察觉,比如通过一级市场持有法人股上市套现的“老鼠仓”,其隐密性更高,危害更大。而此前本报持续报道的创业板公司“大禹节水”以及滨化集团等案例,通过将国有资产以超低价格贱卖给上市公司高管,然后上市套现,这样的“老鼠仓”同样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券商来说,应该进一步加强研究部门、销售交易部门、经纪业务部门之间隔离墙,从而保证其他部门不干预研究的客观性。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评级管理办法,评级报告中需注明所评价的基金与券商之间的关联合作关系。”上述基金评级机构高管向记者表示。
评级时间过长?
在《暂行办法》中,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四条中的两点。
其一,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不得少于36个月;
其二,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不得少于3个月。
对此,基金评价机构都积极响应,并按照《暂行办法》提出的规范来调整基金评价报告和报表。
“从中可以解读出,证监会规范基金评价业务的重点在于长期性、专业性。”杨文斌表示,作为专业的基金评价机构,他们希望看到这样的行业规范出台,给基金管理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胡立峰表示,他们将不推出每日、每周的排名,只列示净值增长率等基金业绩的信息,但不做有倾向性的排名或者排序,基金的排序按照中性标准排列,按照银河证券的业务规则,统一按照成立时间先后进行排序,星级评级从每周评星调整为每季度评星。
但是,在我国市场中,以3年作为一个时间单位对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来进行评价,这样的评级期间是不是显得过长了?
“我们更应该关注基金产品长期的投资回报,而不是某个阶段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一位行业资深人士表示,目前基金经理平均任职期为1.5年左右,当把统计业绩的期间扩大到3年,也就意味着,其中一部分业绩并不属于该基金经理。
除此之外,根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11月19日,市场上共有600只基金产品,它们的平均成立时间为3.12年,其中,成立时间少于3年的基金产品有318个,占比为53%。
而将排名期间拉长至3年,对于基金公司而言,的确是一个好消息。
除了市场部之外,这样似乎也减轻了基金经理的压力。
“因为有些基金公司采取部分基金重仓、部分基金轻仓的策略,这样不管市场好坏,自家总有一两个基金能排名前列,于是就便于宣传”,某基金人士表示,这种方法纯粹是应对短期排名的产物。但如果长期而言,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经过了经济起伏的小周期,仓位的极端倾向都会被市场消化,短期业绩不再会特别突出。
据悉,细则将会对评价机构的注册资本、评价人员的数量和从业资历、基金分类体系、基金评价系统等一些硬性条件,做出相应的规定。
业内人士猜测,对基金评级机构的要求可能为注册资本金的起点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评价人员的数量不少于5人;他们的从业资历须在3年以上等。“监管部门会在具体数字上作出调整,设置一定的门槛”,杨文斌表示,对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提出硬性的要求,只为了追求更专业的基金评价结果。
另外,胡立峰也认为,《暂行办法》在基金分类、数据采集、数据库建设和分析系统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要求,有利于提高基金评价的业务标准与技术标准,从而提高基金评价的整体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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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斌
编辑:
ma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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