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鼠仓须重典
吴君强
2009年冬天又“一窝”老鼠仓闹得沸沸扬扬,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被管理层调查。近几年来,基金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老鼠仓屡禁不止,而且一端就是“一窝”,让我们不得不追问监管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
事实上,管理层对老鼠仓“零容忍”越来越明显,今年上半年融通基金老鼠仓发生后,证监会的处罚开始升级到公司层面,融通公司被责令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公司的新业务资格也受到了限制。今年10月,证监会尚福林再次明确强调,基金公司应该强化合规管理,坚决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三条底线。
各基金公司防控内部风险的措施也一直在加强,多数公司对员工的MSN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监控,基金经理上班时须上交手机,上海一些公司对手机管理更为严格,让基金经理上交手机,并放在透明醒目柜子上,哪一个格子上有没有手机,公司老总检查时一目了然。
上有警告,下有严防的情形下,基金经理仍然铤而走险,事实证明,仅靠“堵”无法根治老鼠仓顽疾。监管层的警告虽严厉,但不足以化解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基金公司各种细致的规定不能说没有效果,但过于流于形式,难免百密一疏。比如针对上海那些基金公司的规定,基金经理完全可以带两部手机而只上交一部,或者基金经理可以在业余时间以其他的通讯方式泄露信息,再者,这种规定只是让基金公司高层监督基金经理,那公司高层又由谁来监督?
事前监管不但成本高,而且收效差,治理老鼠仓,关键在于事后的惩处,如果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基金经理必有所顾忌。之前几起老鼠仓事件都仅仅是以基金经理拍屁股走人而不了了之,通俗地说,都没有“动真格”。
这次老鼠仓面临的司法背景有所改变,长城系三人基金经理相关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通过之后,一旦查实,很可能是“以身试法”,成为首批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托人,此案必对同行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
但现实与投资者的期望仍有差距,虽然《刑法修正案(七)》添加了对内幕交易的规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未能出台,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尚存疑问。是以涉案时间来定性,还是以金额来定性? 司法部门没有解释。三人如果被证实涉及老鼠仓,如何定罪,如何量刑,仍有疑虑。
我们期待相关的司法解释能尽早出台,期待长城系基金老鼠仓事件能给予投资者和公众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成为今后此类案件一个可以参照的标本。试想一下,如果对此三人的惩处仍是雷声大雨点小,谁又能保证几个月之后不会再曝出一窝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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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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