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初步构建
□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监会15日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对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对监管安排进行规定。
至此,包括证监会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等三个层面的一整套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初步构建。
对于投资者关心的何时能开户实盘投资股指期货等问题,中金所负责人回应称,目前已有近85万户投资者开户并进行仿真交易。15日发布的系列适当性规则22日结束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发布实施。中金所近期还将发布股指期货交易细则,届时这套制度体系更趋全面。随后择时放开实盘操作。
上述征求意见稿共16条,首先规定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内容。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明确对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要求。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还须满足实名制要求,如实申报开户材料,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
规定还强化了期货公司落实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的责任。同时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实施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了股指期货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体现出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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