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垃圾焚烧之争 官民互动后达成的三个共识

2009年12月15日 09:49南方报业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郭巍青

广州番禺区政府决定,对于垃圾处理的选址问题,以及垃圾处理方式问题,在市民中广泛开展讨论,充分听取民意。与此同时,选择一些小区作为试点,积极推行垃圾分类。这样的决定,是可喜的进步。它反映了政府与社会公众双方正在出现良性互动,也反映了双方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开始形成共识。在我看来,这些共识有三个方面,分别为公众参与,分类第一,抓紧落实。这样的概括可能还不准确或者不到位,欢迎批评和补充纠正。但是这项工作本身是必要的。就是说,要明确我们已经在什么方面达成了共识,努力维护共识,然后才可能将讨论进一步推进,并引导出积极的行动。

首先,在公众参与方面,有两项认识应该得到肯定,理应不再争议。第一个认识是,垃圾焚烧技术究竟对环境是否有害,对健康是否有害,不能仅仅看技术数据。更重要的还要看受影响人群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以及精神状况。所以要保证公众的自由表达,保证公众参与决策,还要保证客观的调查。第二个认识是,即便对于公共项目,人们也有权表示不喜欢,不喜欢不等于自私。一个人不喜欢住在垃圾焚烧炉旁边,实在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我们也许可以劝他忍受这个局面,却无权批评他的抗议是自私。有人说,你不让建,他不让建,那么到底建在哪里?然而,这并不是提问题的正确方式。没有地方建,不能自动等于必然要在我这里建,此其一。其二,正确的方法是对每一个人都问,如果垃圾焚烧炉建在你家小区,你愿意接受吗?如果你不愿意,那你也不要批评别人自私。如果你愿意,那么应该当着公证人的面大声说三次“我愿意”;然后政府可以宣布,选址问题已经圆满解决,有人愿意了,不必再做什么讨论,只管择吉日开工就是。

更准确一点说,只要保证公民自由表达他的真实意愿,我相信下面这个表述无人反对,即——— 只要有选择的可能,我就不愿意垃圾焚烧炉建在我家后院。这与自私无关,与建在番禺还是建在花都无关,它是人人都有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正当防卫”权利而已。

这就一定会引向第二个方面的共识,即分类第一。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垃圾分类是焚烧炉之外的另一种替代选择。即使是欣赏焚烧技术的所谓“主烧派”,也不能否认垃圾分类的重要作用。若没有垃圾分类作为前提条件,焚烧技术的效果可能要打很大折扣。换句话说,“主烧派”与“反烧派”之间,垃圾分类是共同接壤部分,是交集点。既然技术上存在这样的共识,既然公众心理上接受这样的共识,那么,政府的正确立场应该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这里,搁置争议就是搁置焚烧,因为它是引发争议的火药桶。而共同开发就是政府、市场、社会公众三方携手合作,发展和实施垃圾分类制度。

垃圾分类的好处,一是垃圾减量,二是降低环境和健康风险。但是效果的出现,依赖于很多环节的配套。这些环节之间,是“全有—全无”关系,只做一两个环节没有用,必须将一个流程做到底,才有效果。因此,只要肯定了垃圾分类这个方向,一定会有第三个方面的共识,就是付诸行动,抓紧落实。它的意思是完善配套,优化流程。在这个流程中,政府需要改变管理思路与方式,企业需要找到绿色的经济运营方式,而每一位市民,则需要反思自己对待垃圾的方式,学会接受新的规则,培养责任意识和志愿精神。这一切,无论对于谁都非常不容易。但是,没有整体的好环境和大家配合,就没有个人健康。我们只能在这个方向上讨论下去,并积极行动起来。(作者系中山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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