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章程

2010年02月21日 18:23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英文名称: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英文缩写:CCIEE,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致力于国际经济研究与交流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其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研究国际经济问题,广泛开展国际经济交流,面向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经济合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经济问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跨国投资,以及国际经济领域的重大热点、焦点问题,国家宏观经济、财政金融、外资外贸、区域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开展经济交流。围绕重大经济问题,组织开展国内外智库间的研讨与交流,增进了解和共识;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之间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分享成果与经验提供渠道和平台。

(三)促进经济合作。建立和发展与外国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良好合作关系,面向国内外企业和各级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项目,为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等提供分析报告和政策建议;为地方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海内外投资、兼并重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团体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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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wang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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