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应进行动态调整

2009年11月24日 11:49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0

刘振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应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刘振秋

中国医药体制改革-机遇与挑战”国际高峰论坛2009年11月22日-23日在长沙举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刘振秋表示,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应进行动态调整。

我今天的演讲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现行管理体制及政策;第二部分是改革的基本思路。为了便于大家对整个管理体系有一个了解,我想先和大家回顾一下改革历程。

一、现行管理体制及政策。

第一,政策演变。

中国医药价格从全面管制到逐步放开,再到逐步加强管理,走的这样一条路子。

1、1978-1990年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方式,对绝大多数药品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当时,药品比较单一,政府职能也不多,都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当时的计划与体制是衔接一致的。

2、1990-1996年,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逐步放开价格管制,只对极少数大宗的基本药物价格进行管制。这个时候,药品价格开始走上了放开的步伐。

3、1996-2000年:药品价格出现快速上涨,价格不规范行为逐步增多,国家开始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对临床应用量大面广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品种有200种左右。

4、2000年至今:按照国务院推进医药卫生“三项改革”的部署,对药品价格管理范围、权限、形式等进行重大改革。

第二,现行管理体制。

1、管理机构: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监管。药品价格由中央政府和地方省级政府分别管理。

2、管理范围: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以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约2400种,其中西药1400种,中成药约1000种,从数量占药品数量的20%左右,销售额占50%。

3、管理权限:中央政府负责医保目录中的处方药及目录外特殊药品价格管理,共1800种左右。地方政府负责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要,以及地方增补的医保用药管理。

4、价格管理形式:政府价格部门只对纳入管理范围的药品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零售限价,是政府指导价格的一种形式,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市场竞争降价销售。目前,采用的是双层次定价机制,政府定价,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最高范围内进行定价,可以起到很好的市场化作用。

从药品本身具有被动消费性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管制,从医药行业来讲,药品价格的制定最有效的办法是根据竞争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的,现在大家对药品指导价格有误解,本来是应该低于指导价格,政府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药品的价格。

第三,现行定价政策。

1、对仿制药品,一般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考虑合理利润制定统一最高零售限制价。

2、对专利药品(化合物、组合物专利)根据企业的成本状况制定价格。

3、对原研制药品(首先研发上市企业生产的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药品),允许比仿制药品价格高30%-35%。

4、对部分质量优势比较明显的仿制药品,经专家论证后,可根据具体企业成本等情况单独定价,与统一的指导价格有所区别。

5、对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规定有固定差价和比价关系,政府制定价格,首先在同品种中选择代表剂型规格,其他剂型规格按规定的差价或比价定价。

在识别的时候有地区差价,不同的质量有质量差价,这是价格管理的一个方面。但是,在中国又有特殊的背景,当时为了更多的避免或防止企业利用新的剂型或包装来规避政府的管制,而实施了这种管制,也得到了社会和业界的认可。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15%销售。

7、价格制定一般要经过价格和成本调查,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制度,价格公示制度,集体审议制度等等,听取各方面意见,价格公示等基本程序。政府定价要科学合理,一是看定价机制是否科学;二是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近年来价格调整情况。

从1997年开始,已经连续出台25批次价格调整方案。其中,两次大规模的价格调整是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密切相关的,分别在2001年-2003年,2006年-2007年。2001-2003年,共调整了700多种,2006-2007调整了1000多种,价格调整累计涉及药品金额600多亿元。应该说对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

简单的价格水平下降不一定反映在消费水平上,如前几年宁夏的药品价格问题,药品销售量下降了,但医院的盈利却没有降低。因此,制定基本药物价格改变了过去一味地降价做法,改为调整价格,调整价格意味着有升有降。

二、改革基本思路。

第一,改革指导思想。

根据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从中国医药市场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改革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2、鼓励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并重。

3、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4、价格改革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

上午,桑副委员长对新药的创新能力有担忧,在鼓励创新方面有政策出台,我们在这里提到了问题怎么解,还没有破题。昨天晚上,中国业的药企和国外的嘉宾也在一起讨论,不知道在座的专家能不能出点好的办法,如何利用价格机制的创新来鼓励药物的创新?中国具有基本药物生产资质的企业就有3000多家,制造出来的质量也是参差不齐,解决这些问题尤为必要。

第三,改革定价方法。

1、改进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逐步引入药物经济型评价方法。

2、对部分药品(如进口专利药品),可参考国际市场特别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价格。

3、对专利药品价格给予适当保护。

4、对新上市的仿制药品,对首先仿制上市的参照被仿制药品定价,后仿的逐步降价。这些步骤如何做?还有待于机制的创新。

第四,改革单独定价政策。

1、逐步缩小目前原研与仿制之间的价格差距。

国内很多企业反映,享受到单独定价的企业大部分是外资企业,少的价格差几十元,多的价格差好几倍,反映不公平。那么,价格部门组织的单独定价,如何确定产品质量的差异?过去的产品质量都是由专家评的,我感觉专家多是从自己应用中感觉的差距,也很难从质量上有细的划分,这一点受到了质疑。我们基本药物价值是按照通用名来做的,但很多基本药物有的单独定价差异会比较大,那我们就提出要逐步缩小目前原研与仿制之间的价格差距。

2、对新上市的原研药,要与仿制药品价格大体衔接。

3、对已上市的仿制药品,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或有管监管机构或权威机构证明质量具有明显优势的,可与统一价格适当其别。

第五,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

1、坚持合理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压缩流通环节不合理空间,适当降低价格总体水平。

2、制定的价格要有利于提高企业保质保量生产供应。

3、按照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要执行统一的指导价格,不再区分不同企业。

4、在具体品种价格上,要根据竞争情况,有升、有降、有维持。

5、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要进行动态调整。

有的媒体记者经过调研发现一是指导价格和企业实际的中标价格,特别是和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价格差异比较大;二是每每调整后都出现撤架的问题。我们也在开展调研,正在进行积极的调整机制,但我们的出发点还是希望既要体现基本药物相对低廉的要求,但也不希望价格牺牲质量。

总之,我们对很多问题也在逐步探讨,希望在座的同仁能够给我们提供很多积极的、有益的参考意见,使我们共同完成医疗改革这项重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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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医药体制改革国际高峰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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