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寿双:合理设计企业重组可实现海外上市目的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寿双 (图片来源: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10月23日讯 私募10年中国论坛今日在京举行。以下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寿双精彩观点:
李寿双:在实践当中,10号文之后有很多上市公司出现,我个人在这方面进行比较深入的调查了解,看过每一个在境外上市,不管是美国、香港,看到上市的案例,我看到每个案例里面都有很多问题,如果按照严格法律去理解,这实际上都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瑕疵。比如举个最简单例子,大家通常认为在10号文之前,完成重组的这些公司,可以合法到境外去上市。实际上这一点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们知道10号文的审批,并不是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出现,早在《证券法》出台的时候,已经提到了要经过审批。
在这个领域,对我们律师来讲挑战性最大的一个领域,我们设计摸索路线,最后沿着这个路线去走。现在形成这么一个局势,后来王律师也提到,其实中间有很多机构,也有很多会议,或者很多场合,中介机构也好,投资人也好,证监会专门有一个境外上市处,反复沟通这个问题,但是都没有特别的明确。后来我们注意到在08年底的时候,商务部发了一个审批手册,这个审批手册并不是一个法规,它是一个指引的东西,这里面做了小小的突破,明确规定如果说境内企业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话,那么利用境外融资来收购,10号文里面第55条提到,外资企业兼并收购,是适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的办法。但是没有规定要参照这个办法,实际上我个人猜测,当然这不好去猜测了,我个人看到,从文字之间可以透露一些信息,实际上监管机关的态度还是不断的变化。
我们知道06年正好是A股,鼓励优秀企业到境内去上市,如果我们到境外去,A股市场做不起来,股权分置改革压力是很大,所以当时是这么一个问题。现在来看,这方面实际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在这个时候我们在观望过程中。但是目前来看,我们可以找出更多的办法来去合理的设计公司重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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