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 保险产品如何新老交替
□ 本报记者 高铁牛
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也将于这一天实施。为此,保险企业掀起了程度不同的保险产品撤换、调整大行动。中国人寿为此撤换了旧产品,调整后的产品或于10月1日后提价;中国太保全力瘦身,62个寿险产品在10月1日后将不再出现。
新《保险法》拓宽险资投资渠道
今年2月28日再次修订并通过的新《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从条目上看,较上次修订增加了29条。此次修订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从投保方面看,修改后的保险法,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并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从理赔方面,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这些规定大大提高了保险理赔速度与质量。
从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看,新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除银行存款外,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内容。此项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保险公司应对策略不一
随着新《保险法》实施日期的临近,多家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主险出现集中停售。各保险公司对此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也存在推陈出新,将不再适合销售的产品退出市场的情况,但是在10月1日即将施行修订后的《保险法》之前几个月大面积的停售保险产品,势必会引起消费者与业内分析人士的联想。对此,记者采访了保险业内的专业分析人士。该人士表示,保险产品停售的原因有很多,一种是受新《保险法》实施的影响,保险公司修改与新规定不相符的条款;一种是保险产品本身老化,市场吸引力不够,趁机退市;还有一种是按照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一些投资类产品退市;此外,还有产品是因为赔付率高,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只好停售。
中国太保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解释产品调整时指出,公司目前已停售62款寿险产品,这不单纯是因为这些产品在内容上有不合新《保险法》有关规定之处,更主要的是因为这些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不理想,并且公司还要为此承担较大的成本压力,所以将这些产品停售完全是出于市场和经营方面的考虑。
中国平安则采取了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策略。在新《保险法》规定的框架下,其在投资不动产方面已开始了全国布局。中国平安董事长兼CEO马明哲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长远来讲,保险资产能够多元化,对保险资产的负债率、抵御周期性风险,都是很好的事情。
进入8月以来,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均陆续宣布有部分产品即将停售。记者从中国人寿客服中心了解到,至2009年9月底,目前中国人寿在售的占全国重大疾病保险市场份额的40%以上的两康险即 “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也将停售,并表示,停售的原因也是因为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保险法》。在一些停售的产品中,有些是因为部分内容不符合即将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有些则只是停止了某种缴费期限。
据中国人寿客服中心介绍,目前热销的20多款产品中,在10月1日前后,产品撤换将会涉及大病、养老等险种,至于何时推出与被停产品相应的产品其并不了解。另有中国人寿河北分公司相关人士曾向媒体表示,该公司10月1日后,将推出升级改造后的新康宁终身保障险种。而从中国人寿北分负责人日前对相关媒体的表述中,或许可以听出10月1日之后,部分险种或将提价的弦外之音。
该负责人介绍,老“两康”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的寿险生命表、大病发病率、医疗水平和营销成本来计算险种的费率的,相比许多公司推出的一般只能以附加险投保的重疾险,“两康”却一直以主险的面目出现。尽管历史上曾两次修订,但相比10年前,其保障范围和价格基本没有变化。而近年来各种重大疾病发病率不断攀升,且发病年龄出现年轻化趋势。在此背景下,预计老“两康”退市后,重新投向市场的新产品价格必然会根据风险有所提高。
随后,记者从新华、泰康等多家寿险公司了解到,在新保险法推出前后,有部分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品种确实要停售,有的产品则进行升级换代。
据了解,为使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保监会7月初发文要求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10月1日起,各公司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新《保险法》规定。目前,保险公司正在加快对自身产品的清理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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