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券商参与股指期货通道打开

2010年04月24日 03:22证券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券商自营从事股指交易暂限于套保;QFII、基金专户相关规定将陆续发布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昨日同时发布并实施《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新规定明确,券商自营参与股指期货限于套期保值,下一步经批准方可参与其他目的的交易;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比例仍沿用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以后视情况再逐步放宽。

至于QFII和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如何参与股指期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有关细则都在制定中,将会陆续发布。证监会还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保险、社保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他还透露,QFII投资者和基金特定客户的风险承受力相对要强,考虑到这一差异,相关安排会更加宽松。但在开始阶段,基金“一对多”在投资策略上应从套保开始,此外在风险揭示上也会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此前,就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有关指引,证监会曾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反映较多但没有被采纳的主要包括:一是建议进一步扩大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比例。而考虑到股指期货只是基金风险管理的辅助工具,按照严控风险、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暂未调整比例,以后视情况再逐步放宽。

二是部分单位认为证监会应发文,明确基金可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而可直接从事股指期货。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允许现有基金从事股指期货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应当履行法律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为防范风险,建议此类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是否参与、如何参与进行表决。此外,继续规定暂不允许债券型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特点,证监会对其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分别做出规定。

一是目前券商证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限于套期保值。下一步经证监会批准,券商自营参与其他目的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监管规定将另行制定。

二是券商资管业务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参与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监管规定与对基金的相关监管趋同。

对于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允许为客户提供不限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投资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从而进一步发挥券商专业优势。至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因为该类业务投资对象已指定,目前主要采取资产证券化形式。

为防范风险,《指引》强化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要求,并要求深化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与此同时,《指引》充分发挥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约束作用,明确要求,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同时,根据买入股指期货和卖出股指期货是否有效对冲市场风险,《指引》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此外,买入股指期货要按30%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指引》还对券商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适当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的,要求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市值的20%;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在任一时间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资产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高流动性资产(现金和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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